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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起,这些环卫相关法规、标准正式开始施行了!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5-01 2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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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起,这些环卫相关法规、标准正式开始施行了!5月1日起,这些法规、标准将正式开始施行了,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究竟有哪些!1、《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

5月1日起,这些法规、标准将正式开始施行了,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究竟有哪些!

1、《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2、《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3、《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于2020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5、《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6、《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马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8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建筑垃圾的,处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证,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绥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审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1、《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场所进行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农膜回收、再利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予以查处。

12、《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长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于2021年1月7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经营,或者在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未采用专用车辆回收再生资源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12)

经商务部修订,2021年5月1日实施。

应对再生资源回收、入库、分拣及销售过程的数量和质量、运输记录、固废处置记录等进行数据储存,相关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废塑料回收技术规范》(GB/T 39171-2020)

2021年5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规定了废塑料回收的总体要求、收集、分拣、贮存和运输。《废塑料回收技术规范》(GB/T 39171-2020)适用于除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收集、分拣、贮存及运输的全过程。

标准的实施,将更好地指导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进行收集、贮存、运输等活动,有利于规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提升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