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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修订说明(含修改对比表)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3-02 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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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修订说明(含修改对比表)一、标准修订的背景近年来,再生资源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2015-2019年十大品类再生资源回收量累计增长超过43%,为循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再生资源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2015-2019年十大品类再生资源回收量累计增长超过43%,为循环经济产业提供了重要的原料支撑。与此同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单纯的商业流通行业,其承接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资源化、城乡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城市环境服务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肯定和体现。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环保督察、城市综合环境治理等工作全面开展,原有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在规划设计、环保设施、建设标准、功能布局和管理运营等方面都已不能满足新阶段环境治理工作的要求,大量分拣中心由于环保设施不健全和技术管理落后而被关停,因此迫切需要对现有分拣中心进行绿色化、现代化提升。由于没有被纳入城市规划,企业缺乏稳定的分拣、加工及经营场所和场地,企业不敢进行安全、环保、先进设备等投入,导致环保和安全隐患巨大,技术设备水平不能提升,严重制约了行业正常发展。

2017年,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2017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商办流通函〔2017〕232号),委托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对《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12)进行修订,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行业功能定位提出的新要求,增加对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分拣的处置功能,进一步严格建设和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质量管理规范,提升分拣中心对城市综合环境治理的服务能力,引导建设一批环保达标、土地集约、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

二、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21)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前言、引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拣中心的分类、建设要求、基础设施、环保要求、安全要求、产品质量要求、管理要求及绩效指标。相比SB/T10720-201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更为明确,同时增加了引言、废弃大件家具的术语、分拣中心的分类、基本要求、部分环保要求、部分安全要求、产品质量要求、管理要求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1.标准名称修改

标准名称修改为“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比照SB/T10720-2012增加了“绿色”这一关键词,目的是强化分拣中心的环保管理和绿色定位,注重引导分拣中心内部各环节的规范化运营和管理。

2.引言

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引言部分,明确了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的目的和意义,是完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服务内容、承接城乡垃圾分类、促进无废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引导再生资源行业规范发展、提升分拣中心环保要求和城市综合环境服务能力的需要。

3.范围

为了促进垃圾减量,提高低价值可回收物的资源化水平,修订后的标准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废旧纺织品、废弃大件家具、废木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专业分拣中心的设立、建设和经营管理,同时将废化轻原料改为废橡胶,废造纸原料改为废纸。该修订囊括了现阶段能够进入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加工环节的再生资源品类。在分拣中心功能上,本标准还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和报废机动车船这两类再生资源的拆解进行了排除。

4.规范性引用文件

根据国家最新的环保要求和分拣中心功能转变需要,修订后的标准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等标准性文件,适时删除了《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GB12801)》和《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GB/T20861)》。

5.术语和定义

修订后的标准对“再生资源”的列举式定义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来定义中列举的再生资源品类,使概念在逻辑上更周延。

修改“分拣中心”的定义,使其功能特点更明确,语言更简洁明了,并对专业型分拣中心和综合型分拣中心进行了定义。

增加“废弃大件家具”的定义,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家具可进入分拣中心。

6.分拣中心的分类

修订后的标准对专业型分拣中心和综合型分拣中心的建设规模和分拣加工能力指标进行了修改,专业型分拣中心按照不同再生资源品类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单独进行标准设定,可操作性更强。综合型分拣中心的年分拣能力和厂区面积按照大、中、小型分别规定,标准区分度更大。同时增加了单位面积产能指标,为分拣中心的规划设计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为了更大地发挥分拣中心对垃圾分类可回收物的承接作用,针对专门为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的生活源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厂区面积和年分拣加工能力要求都给与了适当放低。

7.建设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分拣中心增加了宜以区、县为单位,根据当地再生资源产生量及回收量规划具备相应处置能力规模的分拣中心。这一要求紧密联系当前以区县为单位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分拣中心的规划提供了依据。修订后标准将原标准中的设立原则和建设要求进行了内容梳理和合并,修订为基本原则、规划、选址、建设和验收。同时,将原标准中关于设备、消防、环保等内容分别进行规范。

8.设备设施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标准中的“设备要求”并入“基础设施”中进行更为全面的约定。简化了原标准的设备要求,将原标准中按品类规范设备设施修订为统一描述,兼顾了专业型分拣中心和综合型分拣中心关于设备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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