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的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显著特点与不足
浅谈新的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显著特点与不足 新的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综观整个条例,笔者以为其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该法规明确赋
新的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综观整个条例,笔者以为其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该法规明确赋予了杭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毋庸质疑,因为其合法(根据我国行政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合程序(经过国务院、所在省及有关部门批复同意设立)。但其法律主体资格值得商榷。由于综合执法局是改革探索产物,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大多是通过市政府令或通知而取得。但其拥有许多处罚权的并未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执法所依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体现,而大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者为地方立法机构。故从法理上看,我们师出无名。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尽快提请立法机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改变目前这种执法的尴尬的局面。新的条例不仅赋予了杭州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法律主体资格,而且也彰显着社会与法制的进步。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奠定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2、有可能促进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目前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基层中队或被垂直领导或被双重领导(同时接受区局与街道办事处领导),各级领导、专家对此意见莫衷不一。新条例将街道办事处列为行政执法相对人,这从某种意义上已否决执法机构基层中队的双重被领导模式 ,从客观上保证执法的公正与独立性。
但仔细梳理该条例,其尚有两点不足:
1、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可采取锁车办法,这不能明显彰显社会文明程度。
2、明确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赋有监督管理权,但没有制定具体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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