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设备网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法律化的措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1:23:40
热度:58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法律化的措施摘要: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存在城市生活垃圾乱倒、乱堆、处理处置不当等诸多问题,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相当严重

摘要: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存在城市生活垃圾乱倒、乱堆、处理处置不当等诸多问题,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相当严重。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今天,我们必须重视生态环境问题,以科学有效的对策,从法律的层面切实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量逐年增加,城市生活垃圾的人均日产生量为0.17kg~1kg,全国生活垃圾的年产生量达1.5亿吨,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长。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很少涉及到垃圾的分类回收。仅有的几条规定也是鼓励性、倡导性的,仅仅停留在原则上而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城市虽然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并没有上升到立法高度。我国其他法律法规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规定上基本也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也已经跟不上时代步伐,不能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一个完整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法律体系亟待建立。(二)政府的工作存在不足观念的转变,理论研究的深入,都离不开政府相应的努力,当然包括与垃圾分类相关的立法和政策的确立。虽然我国早就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但“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的施行力度要小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衡量、考核干部的政绩,首先要看当地的经济增长指标和社会稳定程度而非其他,因此在城市发展的战略决策上,在财政预算的资金投向方面,由于政府的工作不足,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这一问题不受到重视是正常的必然的现象。(三)公民的垃圾分类回收观念存在问题我国城市生活可回收垃圾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市民觉得占用空间大而且价值低、不乐于保持或者觉得麻烦拒绝分类投放。相应的配套工作也没有到位,往往出现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投放口表面分开内部其实混同在一起的形式主义。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中的建议(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和各种配套法规,完善立法体系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出发,必须尽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类回收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因为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工作,必须让垃圾分类制度在源头进行。为推行垃圾分类回收,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条例应规定:增强忧患意识,号召全体公民进行垃圾分类回收行动。另外,要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二)建立行之有效的制裁机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应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应在立法中得到明确体现。对那些拒不执行垃圾分类投放者,在多次劝说无效之后,必须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同时进行罚款或强制性担任卫生执法志愿者。只有法规和执法的队伍还不行,必须要认真严格地执法,需要有一支铁面无私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包括志愿者们),对每一个知法违法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严厉的行政处罚,自律意识薄弱者只有依靠“他律”,才有可能体现法律的价值。(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政府的工作需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多措并举,采取更多的手段增强公民的垃圾分类回收意识。为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现代化城市,应把全民环境教育纳入立法,提高公民的环境道德水平和环境资源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社工等的宣传作用,组织大量志愿者宣传垃圾分类投放的重要意义,让大家了解各类垃圾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分类的常识,在普及环保知识的基础上再实施垃圾的分类投放和回收,分类投放就会变为全民的、持久的自觉行动。«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