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花样多
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花样多【讯】生态环境部近日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说,8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11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
【讯】生态环境部近日举行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说,8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11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环境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这11起案件涉及9个省份的几十家企业,既有排污单位,也有第三方运维单位。2023年上半年,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共查处涉危险废物和涉自动监测数据违法案件1622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96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使社会各界对打击数据造假问题的关注再次升温。
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多个省份公布了有关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发挥了很好的警示作用。记者梳理发现,有关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占比较大。专家告诉记者,这方面案例取证相对容易,同时多地也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很多违法行为浮出水面。
这些案例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有哪些?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什么处罚?机动车检测机构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教训?本报继续邀请专家进行答疑解惑。
此类案例基本都是主观故意
今年以来,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等地单独发布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如今年4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2023年第一批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机动车尾气检测),共5起;7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3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5起相关案例。
此外,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等地也发布了一些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
机动车排放检测是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的基础性环节,也是关键环节。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是进行一系列后续处理的事实依据。但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检测设备可靠性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行为,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
那么,在2023年各地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是主观故意,还是因为不了解相法律法规导致的?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执业律师曹晓凡告诉本报记者:“此类案例基本都是主观故意,不清楚法律法规的应该很少见。从业人员不弄虚作假是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接近半数为尾气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或者蓝烟现象,仍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违法行为。此类案件多是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也有部分案件是黑烟车被抓拍或者固定式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控系统检测到黑烟车,然后进行现场检查,再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和档案发现的。”
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花样多
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形式可谓“花样繁多”。
曹晓凡告诉记者:“以机动车为例,如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明知是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仍予以通过检验等。这些都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表现形式。”
2023年以来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又涵盖了哪些违法行为呢?
例如,河北省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花9000元购买了3块信息干扰器。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工作人员使用遥控器启动信息干扰器,使原本尾气不达标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主要是为了提高2005年以前生产的轻汽油车辆和2014年以前生产的重柴油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
机动车排污监控领域的专家告诉本报记者,这一案例中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老旧车辆,因为老旧车辆超标率较高。
又如,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通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对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时,未按要求将采样管插入排气管400mm(只插入约100mm),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右后方1米左右的位置对准排气管吹风干扰检验数据。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公司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1.6万元罚款。
曹晓凡告诉记者:“今年这些典型案例涵盖的违法行为情形非常多样化,包括加装信息干扰器,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未规范使用移动摄像头,未将采样探头插入尾气排放管或者未按要求将采样探头插入尾气排放管,在采样管内塞纸团过滤烟尘,将强制冷却风机放置在车辆右后方对准排气管吹风干扰检验数据,故意改低额定转速,使用打火机对油温传感器进行加热,通过脚踏采样管或用红色三角垫块挤压取样管等方式改变关键检测条件,临时套用排气管(三元催化),还有在未上线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形。”
罚款多为10万元,为何?
曹晓凡介绍说,梳理2023年各地发布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的处罚依据,可以发现,除了部分案件采用《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外,其他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了3种处罚形式: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取消资质。一般情况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从2023年各地发布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来看,罚款额度从两万元至33万元不等,半数以上的典型案例罚款额度均为10万元。其中,江苏省2022年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5月1日废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两万元罚款。”曹晓凡说。
既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地方性法规针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定的罚款额度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为何大多数案例中采用了10万元这个最低额度呢?
曹晓凡告诉记者:“一方面,底线罚款和执法习惯是相关的。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这则处罚条款早在2016年1月1日就已实施,但在实际中据此进行处罚的案件最近才开始多了起来。执法人员刚开始依据某一条款实施处罚时往往比较保守。其他常用条款(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开始实施时也存在这个问题。另一方面,虽然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出台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但有些地方发布的典型案例并未援引当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案件按照底线罚款是符合当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也符合责罚相当原则。”
也就是说,处罚金额基本都是在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的合理裁量。
情节严重的,小心被取消检验资格
记者注意到,在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花9000元购买3块信息干扰器一案中,这家公司除被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被处以30万元罚款。与大多数同类案件进行底线罚款相比,这一额度较大。
从官方的解释中可以找到原因。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假达标的机动车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当地执法部门已经表态,将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质”这种处罚形式也需要特别留意。
今年发布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中,浙江省发布了一起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取消涉事公司检验资格的典型案例,四川省发布了一起将处罚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的典型案例。
然而,针对取消资质这种处罚形式,曹晓凡认为,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但法律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并未予以明确,需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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