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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典型执法案例带来哪些启示?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8-21 1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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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典型执法案例带来哪些启示?【讯】8月18日,应急管理部在官网公布了2023年第二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在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多起案例不仅涉及安

8月18日,应急管理部在官网公布了2023年第二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在公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多起案例不仅涉及安全生产隐患,也涉及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例如:2023年6月30日,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粉尘清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清理生产现场木粉尘,致使生产车间积尘严重。

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普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225万元罚款。

2023年5月3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州区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处理污水的槽罐、地下沉淀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3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某处人民币0.77万元罚款。

再如:2023年5月13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乙炔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乙炔气体。

这家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线建设,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2023年5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空压机压力表超期未及时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龚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格证且未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

这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等规定。惠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等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1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6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无小事。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此次应急管理部公布的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这根弦需时刻绷紧。对于企业而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仅仅是悬挂在厂区的条幅,不仅仅是一句响亮的口号,而应落实在生产活动中,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

二是企业环境风险隐患不容忽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坚决履行好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员工技术水平、安全意识和环境意识,做到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坚决消除安全和环境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工作落到实处,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是监督管理部门履职尽责很关键。相关部门要做好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这是督促企业履行责任的有效手段。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开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