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擅自将污泥池作为污水预处理使用 出水达标仍被处罚46万元!
警惕!擅自将污泥池作为污水预处理使用 出水达标仍被处罚46万元!【讯】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做出政处罚决定,共处罚46万元!
【讯】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做出政处罚决定,共处罚46万元!
2023年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城)罚〔2023〕46号
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 91441300096032858K
法定代表人:徐春晖
我局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位于惠州市汝湖镇东亚管理区九龙岗哈奇工业区,项目总投资约600万元人民币,经营面积约12000平方米,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约有员工150人,办有《排污许可证》。主要生产设备有氧化生产线6条,抛光机4台、烘箱10台、废气处理设施4套、废水处理设备1套。主要生产工艺为:铝制品—机械抛光—除油—清洗—化学抛光—清洗—氧化—封孔—清洗—烘干—包装。主要污染物有碱性废水、酸性废水、含磷废水、染色废水、封孔废水、碱雾、酸雾、粉尘等。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废气通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废水总排放口位于该公司污水站内,建有一条专用管道(长约400米),将废水总排口所排废水引至厂外广仍路旁污水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用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池(该污泥池用于回收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代替废水处理设施的预处理工序和设施,将染色废水、封孔废水、碱性废水和酸性废水、含磷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喷淋塔废水等抽至污泥池进行预处理后,再经综合废水收集池—混凝池—絮凝池—沉淀池—pH回调池—过滤罐—中间池—水解酸化池—缺氧池—好氧池—生化沉淀池—反硝化滤池—排放收集池处理后由废水总排放口排入市政管网。当日,惠州市惠城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单位)专用排污管口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显示:所采集的水样中镍浓度为0.034mg/L。你(单位)实际废水处理工序与《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处理工序不相符,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9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5月20日对唐陆兵、唐升乐、谢杰、覃惜见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6日对唐陆兵、谢杰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4日对谢杰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5日对徐春晖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5日《监测报告》【(惠城)环境监测(委-水)字(2023)第37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300096032858K001P】、《关于惠州市欣可达科技有限公司自建污水管就近接通市政污水管道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并放弃听证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3〕4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表2.8.1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肆拾陆万元(¥460,000)罚款(裁量起点10%,排污情况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19%,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5天以上15%,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2次2%,罚款金额为裁量百分值总和46%×100万,即46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办公室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凭《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务必将缴款收据第三联(交执收单位联)送回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7830913)。
(二)关于执行情况的监督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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