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讯】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讯】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前,全省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有 80万台左右,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制定《条例》,既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全省空气质量优良比率,也有利于补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点,推动美丽江西建设走深走实。”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邹新介绍。
《条例》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各方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相关防治工作;确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相关责任。同时,规定了涉及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义务。
《条例》要求,江西省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其中,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信息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就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关罚则,《条例》提出,在江西省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以及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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