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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10-08 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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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现场。 屠轶钦 摄 【讯】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现场。 屠轶钦 摄   【讯】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浙江结合该省实际,全面修订《条例》。其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条例》指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为高标准打好清废攻坚战,2020年初,浙江在全国率先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创新发布浙江“无废指数”,目前已建成“无废城市细胞”2833个。   为下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盘棋”,《条例》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移出方与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固体废物的数字化管理是大势所趋。《条例》指出,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主管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追溯和全闭环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上述系统,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溯源,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将动物医疗废物的回收处置纳入其中。如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体系,实现动物医疗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动物医疗废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此外,《条例》明确提到,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疫苗接种点、医学采样点以及口岸等场所产生的与防疫相关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可降解一次性口罩的技术研发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