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修订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突出保护优先
山西修订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突出保护优先【讯】9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
【讯】9月29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
《条例》修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山西特色,确保新修订的《条例》好用、管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科学处理泉域水资源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两者有机融合、良性互动。
一是更加突出保护优先。根据全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明确“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根据划定的泉域保护范围及其重点保护区编制保护规划和制定保护方案。
二是更加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增加了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行政审批、能源、地质勘探等有关单位的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规定。
三是更加强化对泉域保护范围内的管控。明确在泉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采煤、开矿、开山采石、不得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不得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等。
四是更加突出泉域水资源补给恢复、集约利用和文化保护。增加了泉域水资源补给保护的规定,对已经干涸或者可能干涸、消失的泉域水资源,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逐步恢复。对以泉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应当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开展泉域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对于加强泉域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泉域水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水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全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新修订的《条例》共35条,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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