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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努力开创我国生活垃圾管理新局面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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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努力开创我国生活垃圾管理新局面由建设部组织修订和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和

由建设部组织修订和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环境卫生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精神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将对各地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修订后的《办法》较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更完善、更科学、更具操作性和前瞻性,并突出了以下几个重要内容: 第一、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义务,系统考虑了有关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发展趋势和新问题。 《办法》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并在第二十条、二十八条中,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此外还明确规定了环境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这些都是原《办法》中没有的。明确居民、企业以及环卫管理部门生活垃圾治理和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将大大促进我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办法》对目前有关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发展趋势和新问题进行了系统考虑,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体现了当前生活垃圾治理的新的理念和发展趋势。《办法》中还充分强调了对垃圾分类的要求,第十五条中明确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体现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办法》针对目前社会上餐厨垃圾管理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第二、增加了对城市生活治理规划编制,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的规定。 为避免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空缺或重复建设,造成垃圾处理服务不足和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办法》细化了有关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的制定要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办法》就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作了规定,一方面增加了“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将有效规范公共场所环卫收集设施的设置,避免因擅自关闭、闲置和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的发生。 第三、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条款,突出了生活垃圾处理缴费的义务和必要性。 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一方面可以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垃圾处理产业的良性循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同时也能提高居民对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可以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量。2002年下发的四部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文件明确要求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推进了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不健全、手段不完善,居民意识不到位,缺乏处罚依据等原因,2005年底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只有266个收取垃圾处理费,有近60%的城市尚未开征垃圾处理费,而且已开征处理费的城市也由于缺少收费载体和有效的收费方式,收缴率不高。 为解决目前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法》在总则中设立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这是我国第一次以规章形式明确生活垃圾产生者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义务,并在法律责任中设立了相应的罚则,能有效解决各地普遍存在的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缺乏处罚依据的问题。并将对各地建立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规范垃圾处理费的管理,确保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运行经费,进而提高我国的生活垃圾处理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四、明确了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同时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应履行的义务等。 近几年来,我国的生活垃圾治理已逐步形成了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为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运营市场化发展,2004年3月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在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建立特许经营制度,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明确保留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依据以上法规,《办法》中明确了政府要建立特许经营制度,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并向企业颁发许可证,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办法》还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办法》考虑到目前在许多城市,环境卫生部门既是监督管理者,又具体承担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对这部分承担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环境卫生部门,没有要求必须办理许可手续。新修订《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除外。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