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和深圳环卫法律法规、执法措施对比研究
新加坡和深圳环卫法律法规、执法措施对比研究新加坡环卫法律法规及执法措施一、新加坡环卫法律法规及执法措施概述1、环卫法律法规在新加坡,法律由国会通过,条例(Regulation)由各
新加坡环卫法律法规及执法措施一、新加坡环卫法律法规及执法措施概述1、环卫法律法规在新加坡,法律由国会通过,条例(Regulation)由各部部长批准。新加坡环境部负责执行49部法律与条例,主要法律有:环境公共卫生法;环境污染控制法;污水道和排水道法;有害废物(进出口及转移控制)法;虫害与农药控制法;氰化氢(熏蒸)法;传染病法;食品销售法;冒烟(特定地区禁止)法。其中环境公共卫生法,包括噪声污染、公共清扫、固体与有害废物处置、食品业控制、基地控制、火葬场控制及游泳池控制。有12部条例与之配套实施。关于垃圾收运、道路清扫等的法律并不是很多,很多关于道路清扫的清洁程度、清洁频率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是由NEA发布的相关的招标书上体现,并通过合同来对其进行法律约束,最后由NEA的监督官员对中标公司的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服务情况进行惩罚、奖赏。环境卫生方面的主要政策法规。新加坡环卫政策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法律(Act),由国家制定,国会通过;第二层次为条例(Regulation),由各部制定,部长批准;第三层次为指南、规则、准则等制度,由部下属的各局制定并发布实施。新加坡国家环境局负责执行49部法律、条例,其中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主要有《环境公共卫生法》、《环境污染控制法》两部法律,《公共清洁条例》、《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条例》、《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条例》、《一般废物收集条例》、《环境监理员注册条例》、《环境监理员雇用规则》等6部条例,《环境卫生实施准则》、《环境监理员实施准则》、《一般废物收集商许可实施准则》、《污染控制实施准则》、《公厕设计和维护指南》、《公厕感应式和手动冲洗阀强制要求》、《工业废物减量化指南》等10多项制度。新加坡环境卫生管理每一方面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环境公共卫生法》对保持公共场所、市场管理、建筑物、公厕、建筑工地、游泳池的环境卫生及食品卫生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环境污染控制法》对烟气排放、污水排放、噪声、土地污染控制、有害物污染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环境卫生实施准则》对垃圾收集、转运与丢弃,对不同场所垃圾量的计算标准、垃圾槽、压缩箱、垃圾房、转运站的规格尺寸、材质作了详细规定;《一般废物收集商许可实施准则》对政府向私营公司发放许可证、公司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作了详细规定。2、新加坡环境卫生执法措施新加坡法律规定,违法者将受到刑罚、行政罚、民事罚三种法律制裁。(1)刑罚。检察官在法庭上对违法方进行控告可以判处罚金和监禁。由于罚金太轻,而监禁又很少被法庭采用,污染者愿意交付罚金而不遵守法律。事实上,许多公司都将罚金列入正常商业运作成本,这比真正遵守法律的投资要少得多,所以也就出现了许多公司重复违法犯罪。新加坡环境部检察官说,判处罚金对制止环境违法似乎作用不大。各种环境条例定的最高罚金:①、环境公共健康法2000新币;②、环境污染控制法5000新币;③、有害废物法10000新币(个人),30000新币(单位)。(2)行政处罚。环境部检察官认为行政处罚反而显得有效。环境部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为:对土地使用、许可证进行控制,以及发出行政令和通知。如实施的改过工作令,要求违法者穿上统一服装到海滩捡拾垃圾,就很有效。改过工作令是专门针对于违反环境公众健康的违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详见附录1。新加坡政府内阁现有14个部和总理办公室。其中环境部职员为6000多人为第二个职员最多的部(国防部职员名列第一)。新政府将环境污染控制、公共环境卫生与食品、公共环境基础设施的管理这些职能相近的政府公共职能,全部集中到环境部,减少了机构,可以大大提高政府环境管理效率。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化国家,环境与水资源部下设两个分支机构,各种事务由环境与水资源部和下属分支机构一统到底。环境与水资源部内设机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同一署内,政策制定与执行相对分离。据介绍,在环境部6000人中,700人为各类环境事务现场执法检察官员,分属各自的业务署,他们按照规范必须定期对受控对象进行巡察,而不是坐等上门举报。如按规定对食贩巡查频率为2次/月。现场检察官员对涉嫌违法行为并不直接处罚而是移交检察官。因此,日常现场检查监督在新加坡环境管理中十分重要。新加坡所有环境的法律都有现场授权官员监督检查。二、新加坡环卫法律法规及执法措施特点特点一:新加坡国家管理是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约,法律体系完备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面积虽小,但国家管理是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约,法规体系十分完备,几乎无所不包,完整的法规体系覆盖了环卫管理的方方面面,一切均置于法律、法规的调整之中。新加坡立法内容涉及到环卫管理的各个方面,凡需要控制的行为,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具体而严密的规范。«上一页 1 2 … 3 4 下一页»
-
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修订对策2019-09-17
-
环境保护部:环保设施要积极向公众开放2019-09-17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法律规制——基于对澳大利亚城市的考察2019-09-17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的公告2019-09-17
-
EPR在我国电器产品回收实践中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对策2019-09-17
-
节能减排中的法律问题2019-09-17
-
试析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及实践2019-09-17
-
电子废弃物跨境转移至中国的法律规制2019-09-17
-
论循环经济的路径依赖及其法律安排2019-09-17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的公告2019-09-17
-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新)2019-09-17
-
环卫工程政府采购的法律问题浅析2019-09-17
-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2019-09-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9-09-17
-
论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法律规制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