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6年11月06日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最新消息:为贯彻落实《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链条监督管理,提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能力水平,工
为贯彻落实《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链条监督管理,提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能力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研究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见附件2),并于2026年12月6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快安全、绿色供应链体系建设,提升回收利用能力水平,根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以下简称数字身份证),是指以国家标准规定的动力电池24位编码为唯一数据索引,串联动力电池设计、生产、销售、装车、应用、维修、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环节信息,汇集形成的数字化身份档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包括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生产、销售,以及装车应用、新能源车辆运营、换电运营、维修更换、报废车辆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等活动的企业以及相关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第四条 [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负责数字身份证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加强信息共享,运用数字身份证信息加强动力电池全链条监督管理。
第二章 数据体系建设
第五条 [建设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最小必要、分段汇集、数据复用、逐步完善的原则,依据《道路车辆 动力蓄电池产品标牌标签及电子标识的信息》(GB/T 47591)及相关要求,建立数字身份证数据体系。数字身份证数据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信息,并通过动力电池编码实现串联贯通。
第六条 [标准实施]动力电池企业(含进口动力电池在境内销售的企业,下同)应通过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备案系统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备案,按照国家有关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要求对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唯一编码,并按照GB/T 47591要求打印产品标牌标签信息。
第七条 [溯源管理]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下同)、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报送相关溯源信息,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检查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编码,编码完好可识别的,应当准确、完整报送编码信息;编码缺失或无法识别的,应如实记录废旧动力电池来源等情况,存档备查;
(二)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再生原材料使用比例核算,主动报送核算结果及核算方法等信息。
第八条 [产品碳足迹]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按照汽车动力电池碳足迹申报等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并通过汽车动力电池碳足迹信息平台上传核算结果。
第九条 [电池装车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完善车辆合格证信息,并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上传所搭载的动力电池包编码。
第十条 [电池在用状态]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状态进行监测,并通过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上传可用能量、装车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 [数字身份证生成]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备案系统整合有关系统平台的数据信息,生成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设立统一的数字身份证查询入口。
第十二条 [数据与网络安全]相关平台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者以上防护要求。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数据校验等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和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相关数据提供方应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数字身份证应用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向车辆所有人提供所购车辆动力电池的编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额定能量、质保期限、正极材料类型等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查询要求]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相关监管部门等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查询入口,输入动力电池24位编码,查询动力电池企业、生产日期、维修更换、在用状态、回收及综合利用等数字身份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流向跟踪监督]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运用数字身份证信息跟踪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情况,督促受托综合利用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规范综合利用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六条 [信息协同应用]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查询数字身份证获取的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拆卸拆解指导手册等信息,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保障维修、回收和综合利用的安全环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违法线索举报]各相关企业如发现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回收或者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规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协同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对数字身份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身份证信息不全、数据造假等行为的,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术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信息
引用:公开征求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引用日期: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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