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资金共安排1.5亿元!江苏省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
2026年10月14日关于奖补资金共安排1.5亿元!江苏省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的最新消息: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本次奖补资金共安排1.
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本次奖补资金共安排1.5亿元,为一次性建设补助。大功率公共充换电设施、乡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安排比例原则上按6:3:1分配,最终可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做适当调整。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6〕933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当前提质增效 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6〕38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快优化我省充换电设施规划布局,补强短板弱项,现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026年9月30日附件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3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当前提质增效 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办发〔2026〕38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优化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领域及范围
1、支持领域。根据我省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发展态势,围绕优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网络布局,重点支持以下三类设施:一是大功率公共充换电设施,包括城市和县(市、区)建成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普通国省道沿线(含普通国道、普通省道沿线服务区、停车区等公路服务设施内建设的充换电设施)250千瓦以上(不含250千瓦)大功率公共充电设施和通用型换电(能够实现跨品牌、跨车型服务,含充换电一体站)设施项目;二是乡村地区(含乡村公路,不含位于乡村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服务区、收费站、停车区)公共充换电设施;三是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在居住小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充电设施。
2、支持范围。奖补资金支持本实施细则印发后至2026年底前新备案(审批)建设,且2027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
本次奖补资金共安排1.5亿元,为一次性建设补助。大功率公共充换电设施、乡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安排比例原则上按6:3:1分配,最终可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做适当调整。按照“补强建设、促进升级”原则,分类设定奖补标准。充电设施按照项目配置的大功率充电枪功率和单桩(或单堆、单机)输出功率进行核算,以同桩大功率充电枪功率总数和单桩(或单堆、单机)输出功率两者最小值作为核算功率,采用柔性充电堆架构的,以同一充电堆所带大功率充电枪功率之和与该充电堆输出功率两者最小值作为核算功率;换电设施按照整站独立配建变电设施额定容量奖补或按站进行设备购置奖补,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
1、城市和县(市、区)建成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收费站、普通国省道沿线250千瓦以上大功率公共充电设施奖补标准:对单枪最大输出功率1000千瓦及以上的兆瓦级充电设施,按照核算功率奖补100元/千瓦;对单枪最大输出功率250千瓦以上(不含250千瓦)且低于1000千瓦的充电设施,按核算功率奖补80元/千瓦。换电设施按独立配建变电设施额定容量(在供电企业单独建立用电户号或建立独立受电点)奖补400元/千伏安,对于未独立配建变电设施的通用型换电站按站奖补不超过20万元。
2、乡村地区(含乡村公路,不含位于乡村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服务区、收费站、停车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奖补标准:对250千瓦以上(不含250千瓦)的充电设施,奖补标准在城市的基础上增加10元/千瓦;250千瓦及以下充电设施按照核算功率奖补50元/千瓦。换电设施按独立配建变电设施额定容量(在供电企业单独建立用电户号开户或建立独立受电点)奖补440元/千伏安,对于未独立配建变电设施的通用型换电站按站奖补不超过22万元。
3、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奖补标准:按照项目内公共充电车位核算,每个充电车位奖补3000元,单个居住小区“统建统服”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
建设地点为苏中苏北地区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项目响应促投资百日攻坚行动,在2026年底前开工(以设备购置发票或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奖补标准上浮5%;单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成本的30%。
三、申报条件
申领充换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充换电规划布局,与地方配电网布局相衔接。
2、项目要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具备条件的开工后要及时按照统计部门要求按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纳统。
3、项目建成后,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或充电设施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性联合验收。
4、项目投运后,要接入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测服务平台。
5、项目未获得过中央财政试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充电设施县域补短板等国家资金支持。
6、申报项目建设应符合《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安全要求》(GB39752-2024)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7、投资主体近3年内在财政资金申报、政府主导的专项监督检查中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资金申报及安排
1、各设区市根据奖补资金支持领域、范围及标准,抓紧组织梳理项目,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地点、服务覆盖范围、技术先进性(车网互动、光储充一体化)等因素,对项目按重要性进行排序,拟建项目清单(附件1)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4)于2026年1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按照“先预拨、后清算”模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申报的拟建项目进行审查,择优确定后,2026年12月底前根据项目清单预拨切块资金。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3、2027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或充电设施牵头部门)出具获得奖补资金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附件2),形成本地区奖补政策执行情况自评报告,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4、2027年10月底前,各设区市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接入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测服务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数量,以及奖补标准,合理确定各项目最终资金安排金额。对于未如期建成(或未全部建成)投运的项目,将全部(或部分)收回奖补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评估各地建设完成情况后,调整至其他地区,用于奖励完成较好的项目。
五、其他事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2、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对拟建项目如期建成投运出具承诺函;项目投资主体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向设区市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企业信用承诺书(附件3)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监测服务平台加强大功率充电设施运行情况监测,对存在运营异常状态(停运、长时间无充电量等)的设施,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并督促整改。省级服务监测平台向相关部门、企业、个人等提供公共服务,不得利用公共服务职责从事经营性业务。
4、在建设奖补申报、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后续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5、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引用: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引用日期: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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