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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检察模式的思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11-13 1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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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检察模式的思考【讯】“双碳”背景下,碳汇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适用碳汇补偿机制,修复生态。实践中,仍存在

“双碳”背景下,碳汇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探索适用碳汇补偿机制,修复生态。实践中,仍存在工作路径窄、方法少、做法单一的问题,亟待研究。

一、检察公益诉讼中碳汇补偿机制及适用基础

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当违法者实施了破坏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行为,自然资源的破坏将造成二氧化碳吸收量减少。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通过让违法者认购一定数量的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功能损失,称为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2条、第13条、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等,对碳汇可替代履行森林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碳汇补偿成为一项生态环境资源领域重要的民事诉讼请求权予以确认。

二、碳汇补偿机制适用面临的困境

“双碳”目标的提出时间短,目前检察机关适用碳汇补偿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办案中存在短板和瓶颈,主要体现在:

(一)案件类型具有局限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大部分仅限于民事公益诉讼(含刑附民)案件,未延伸至行政公益诉讼。

(二)案件涉及范围狭窄。案件范围仅限于森林碳汇,对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岩溶等生态系统尚未涉足。林木具有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的能力众所周知,但草原、湿地、耕地、海洋、岩层的固碳作用却不明晰,如何拓展案件范围,仍需不断开拓探索。

(三)办案机制及相关制度尚未完善。检察机关将碳汇补偿机制适用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虽有司法解释的支撑,但是缺少具体的操作规程,如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办案程序,与行政、刑事案件衔接等方面无章可循。

(四)碳汇量鉴定难、缺乏专业人才。司法鉴定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目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遇到碳汇量核算难题,通过国家资质认定机构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未被明确可进行碳汇量核算,未通过资质认定机构确定的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较大争议。故司法鉴定资质认定的缺位和碳汇核算专业人才缺乏是检察机关开展办案工作的最大障碍。

(五)碳汇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因缺少公益诉讼资金专项账户,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获赔的碳汇损失赔偿金应存放何处,如何管理、使用、分配,如何将赔偿金用于生态资源管护,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六)认购碳汇量与对行为人轻缓化处理在法理上缺乏明确性。生态修复责任旨在救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造成的损害后果,当与刑事责任相联系时,则成为督促行为人及时履行修复责任的内在动力。因此,实践中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一般被视为其具有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小等情况,进而对其作刑罚裁量上的轻缓化处理。“双碳”背景下,一些法院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从补植复绿等措施扩大到碳汇补偿并以此作为对行为人进行轻微化处罚的依据,但其刑法依据缺乏明确性。

三、完善碳汇补偿机制适用路径

把握总体目标,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实现“双碳”目标工作的总体要求,提高将碳汇补偿机制运用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思想认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建立司法碳汇研学实践基地,为理论研究、办案实践、检察培训提供平台。

完善立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健全程序机制。建议将碳汇补偿机制写进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碳汇补偿机制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碳汇补偿机制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范围、条件,引导检察机关逐步从森林固碳拓展到海洋、草原、湿地、岩溶等领域,从民事公益诉讼延伸到行政公益诉讼类别。规范办案程序机制,明确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磋商、司法确认、起诉等方式,开展“碳汇+检察”工作,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加强协作配合,解决难题,走出困境。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法院、国土、林业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完善鉴定评估、线索移送等机制,解决鉴定难问题。建议国家资质认定机构在审核认定司法鉴定机构时,增加碳汇量核算资质认定,让司法鉴定更加规范。建议明确已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中心审核通过的碳汇造林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碳汇认定意见,当事人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加快完善公益诉讼案件中碳汇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加快建立较为完备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碳汇补偿资金账户运行制度,联合法院、财政、林业、自然资源、农业等单位共同建立专门账户,明确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按照程序审批和拨付,解决碳汇资金无序管理的问题。

构建刑事司法碳汇补偿机制操作规范。立足司法实践,建立签订承诺书责任机制、资源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机制、碳汇损失评估和鉴定机制、碳汇价值核算体系机制等,进一步规范补偿的方式、范围、核实方式等。

出台“碳票”管理办法。将“碳票”作为林地林木碳排放减排收益权的凭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对林业碳票的发行、登记、流通、质押、抵销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建立健全绿色生态林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途径。

作者系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