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四类生态环境执法!黑龙江省发布典型案例
涉及四类生态环境执法!黑龙江省发布典型案例【讯】2023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制定了《2023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环境执
【讯】2023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制定了《2023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有效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齐齐哈尔市、伊春市、黑河市、绥化市查办的有关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及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典型案件。
案例一:齐齐哈尔市查办黑龙江省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2023年8月8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齐齐哈尔市泰来生态环境局对黑龙江省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特殊监管对象双随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的环保相关材料。该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于2023年3月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经核查,该公司在对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监测内容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和厂界环境噪声。实际情况是,该公司以企业南、北两侧与其他单位共用围墙不具备监测条件为由,未进行噪声监测。经现场查勘,企业南侧为泰来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西侧原泰来县石油公司现已荒废,北侧为泰来县某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粮食仓储、烘干),目前正常生产。
该公司在没有对厂区南、北侧进行监测的情况下,仍然提出了验收合格的意见,验收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缺项和遗漏。该公司新建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1.9万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6.8万元。
案例二:齐齐哈尔市查办自然保护区内违规筑坝案
根据黑龙江省扎龙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移交的生态环境破坏线索,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人员赵某违规筑坝行为进行调查。经第三方测量公司实地测量确认,赵某在扎龙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规修筑土坝总长度为194.5米,总面积为291.72平方米,平均坝体上加高0.20米,体积为58.344立方米。
赵某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垦、挖沟、筑坝、堆山:”的规定。
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未设立湿地管理机构的,由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三)开垦、挖沟、筑坝、堆山、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采挖泥炭、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开垦、填埋、倾倒垃圾、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挖沟、筑坝、堆山、采挖泥炭的,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对赵某按照每立方米二百元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捌角整(¥11668.80元)。
案例三:绥化市查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修改计算机参数并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案
2023年10月18日,绥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督查远程帮扶平台”推送线索,比对分析在线上传数据,发现兰西县某热电有限公司在线数据“非正常区间起伏且异常稳定”。执法人员立即奔赴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正常传输,但在线监控设备存在工控机显示氧含量数值过高问题,且在工控机软件内,未发现10月14日之前的运行操作日志及自动监控历史数据。经进一步检查发现,DA001号废气排放口设置的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中的颗粒物激光发射器被人为用黑色电控胶布遮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所测量的大气颗粒物数值,无法代表该企业实际颗粒物排放浓度。
10月20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兰西县某热电有限公司在线设备数据进行调取,对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颗粒物分析仪)数据及中控机数据显示情况进行对比,经技术人员现场对工控机历史数据进行恢复,发现工控机颗粒物量程应设置为0-100毫克/立方米,但在10月17日19时20分左右,工控机颗粒物量程被人为修改为0-40毫克/立方米,当日19时42分又被修改为0-30毫克/立方米,工控机内10月14日前历史数据及操作记录被人为删除。
经调取兰西县某热电有限公司场区内监控视频,发现三方运维单位黑龙江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于10月17日18时05分左右到达兰西县某热电有限公司,当日21时09分左右离开场区。
因案情复杂,绥化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邀请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技术人员共同召开案件审查会,经集体讨论认为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兰西县公安局目前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例四:伊春市某旧塑料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3年10月9日,伊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伊美区一家旧塑料加工厂疑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可能存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通报公安机关案件线索。伊春市公安局立即指定伊春市公安局乌翠分局管辖受理,并于当月12日成立联合专案组赴现场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经调查,发现伊春市伊春区某旧塑料加工厂使用氢氧化钠混合液对塑料碎片进行清洗,将清洗后产生的清洗废沫混入到塑料瓶盖碎片中进行出售。伊春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进行采样。
经检测,现场采集的清洗塑料片废沫pH值为12.62。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2007):腐蚀性鉴别标准“3.腐蚀性鉴别值:pH值大于等于12.5,或者小于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初步判定应属于危险废物,该旧塑料加工厂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以上。
该旧塑料加工厂涉嫌非法处置3吨以上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伊春市公安局乌翠分局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五:黑河市查处王某涉嫌非法提取黄金污染环境案
2023年8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爱辉区幸福乡河南屯村一废弃厂房院内有刺鼻气味,可能存在环境污染情况。黑河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联合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现场发现院内露天堆放约300立方米矿砂,地面未硬化、无防渗。场区空地修建有占地面积约550平方米的梯形堆场。梯形堆场旁建有约150立方米滴水池。场区门口仓库内建设有2个活性炭循环水罐。
黑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及询问当事人王某得知该场区设施为利用矿砂提取黄金。提取黄金工艺是将矿砂堆存在堆场,矿砂表面排放“十”字形水管,水管为喷淋状。王某将金蝉选矿剂、氢氧化钠抛洒在矿砂上,用水喷洒溶解药剂,通过堆场浸泡后,实验水(含黄金)流入滴水池,将滴水池内实验水抽取至循环罐,经活性炭过滤后返回矿砂堆场。实验水经过活性炭循环罐,水中的黄金吸附在活性炭上。
图片由各市地生态环境局提供
该提取黄金项目2023年7月建设,2023年8月4日投入运行。现场约有100余立方米矿砂已在堆场中提取黄金。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堆场浸泡后的矿砂及滴水池内的实验水有刺鼻气味。经过黑龙江省黑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加工点废水现场采样和检测分析,氰化物、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多项指标均严重超标。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系了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矿砂原料和金蝉选矿剂、氢氧化钠浸泡后的矿砂及附近土壤进行了现场采样工作和检测分析。经检测,矿砂样品和土样的砷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黑河市公安局进一步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并适时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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