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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通报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0家企业被点名曝光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3-01-06 11: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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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通报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0家企业被点名曝光人民网南京1月4日电 日前,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0家企业被点名,涉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不正常使用

人民网南京1月4日电 日前,扬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10家企业被点名,涉及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等违法行为。其中,江苏通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其处罚款63万元。

通报显示,2022年10月11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苏通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改项目二车间内有3个酸洗池正在进行酸洗作业,配套的二级碱液喷淋塔正在运行,酸洗池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加盖辅助槽边侧吸,也未设置工件进出门。经取样监测,酸洗池内液体pH值为2.4。该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与环评及验收文件不符,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2022年11月2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对该公司处罚款63万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验收的主管人员处罚款15.95万元。

此外,扬州市新多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021年11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洗脱机产生的废水通过穿过厂房墙体的PVC管排入厂房北侧空地后,自流至厂房北侧集水池。经查,洗脱机废水原是通过专用PVC管道输送到北侧集水池的,该公司对脱落毁损的专用管道未及时进行修理安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2年1月2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在当天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拘留。

扬州通报的其余8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分别是扬州市西湖加油站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2022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截止检查当日,该公司1号枪气液比连续49天报警,在2022年6月24日0时—8月12日0时连续报警期间,1号枪有7109条加油记录。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2022年10月24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宝应县三洋铸造配件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铸铁加工件生产,于2021年1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单位需要对熔化烧铸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抛丸废气中的颗粒物,炉窑废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颗粒物进行一年一次的自行监测。2022年8月11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现场只提供了2021年11月份的炉窑废气部分因子的监测报告,未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2022年10月3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98万元。

扬州福克斯减震器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调节池内有一提升泵,提升泵管道上设置了一个三通,一路用固定管道通向气浮池,管道上设置阀门,现场检查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另一路通过软管接到污水排放口附近一个非规范化排放口,该排口与厂区外雨水井相通。现场检查时有水正通过软管向该非规范化排放口排水。江都环境监测站现场对废水调节池、排放口、雨水井等处都进行了采样检测,发现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针对该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2022年10月2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9万元。

江苏秋源重工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2022年该公司新建了“年产1500吨压力容器表面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2022年3月22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进行了酸洗作业,有污染物排放,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2022年6月16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该公司已于2022年5月9日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证。

高邮齐耀善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2022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对该公司CEMS系统通35mg/m3的二恶氧化硫标气,200秒分析仪显示数值为0mg/m3,氧含量为0%;通93.3mg/m3二氧化硫标气,205秒分析仪显示数值为0.1mg/m3,含氧量为2.1%。经调查,该公司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备取样采用冷干法进行,未能在200秒内显示监测数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2022年12月1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9万元。

扬州市海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2022年3月23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三个生产车间分别配套建设了污防设施,分别建设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高度15米。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则规定该公司不设置废气排放口。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2022年7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

扬州市奇容机械加工厂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经查,该厂主要从事铝金属表面处理,有生产污水排放,属于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9月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铝金属表面处理项目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在线仪取样槽和排放槽监测数据存在巨大差距,且7月6日至8月21日cod在线数据为恒值(221.222mg/L),流量数据均为0。2022年9月30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公安机关目前已立案。

尤娟建材经营部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2022年5月17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接到攻坚办交办,仪征市月塘镇一公司南侧院内坑塘pH值试纸初检呈强碱性。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发现仪征市月塘镇尤娟建材经营部在该场地内从事再生料筛分项目的生产。再生料筛分项目生产过程有冲洗废水产生,利用自然坑塘作为循环水池,坑塘底部为混凝土,四壁均为泥土,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扬州市仪征监测站对该坑塘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含多种重金属。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对涉及污染物性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表明该坑塘中的污染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毒物质”。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企业生产设备已拆除。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