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将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管理
湖北将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管理【讯】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这一试行管理办法,湖北将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生
【讯】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这一试行管理办法,湖北将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如出具虚假监测报告,信用等级将降至D级,还要面临相应法律惩戒。
据悉,随着环境监测市场快速发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数量持续增加。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及时有效的监管,全省有必要对现有监管体系进行优化与创新。《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是湖北省首个专门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效能,推动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该试行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采取扣分制,分数从高到低依次被评为信用A级(诚信)、B级(良好)、C级(警示)和D级(不良)。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生态环境部门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活动中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等,将被直接评定为D级,同时还将面临法律法规惩戒。信用等级为C、D级的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开展信用修复。信用等级为C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调整。信用等级为D级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根据信用等级评价分类结果,生态环境部门将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A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于B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于C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D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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