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噪声法》实施首日,金华、台州“零点行动”守护“声环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6-10 08: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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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噪声法》实施首日,金华、台州“零点行动”守护“声环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新《噪声法》实施首日正值中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新《噪声法》实施首日正值中高考临近之际,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于6月5日0点开展执法行动,加强对辖区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守护考生及公众“安静权”。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东阳分局执法人员在行动中发现开发区一箱包厂传出轰轰的机器噪音,经检查发现噪声源来自于该箱包厂北侧的粉碎车间,该车间内箱包吹塑边角料粉碎工序正在作业,粉碎机发出强烈轰鸣声。
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采用经计量认证的声级计对该厂厂界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为72.3dB。经查阅环评资料,该企业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夜间55dB的排放限值,该企业已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经全面调查取证,该箱包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拟处罚款20000元。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温岭分局抽调执法队和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三个突击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机械铸造、表面加工、混凝土行业等夜间生产企业开展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某建材公司正在从事混凝土管桩生产,温岭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0时19分至0时21分对南厂界(大门口)进行噪声监测。经监测,该公司南厂界夜间等效声级修正值为68dB,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3类标准值55dB的要求。
该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于2022年6月5日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当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贰万元。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新《噪声法》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高考临近,群众高度关注噪声问题,对法律实施效果充满期待。这两起案件是新《噪声法》实施首日开出的罚单,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噪声相关违法行为的体现,以“零点行动”守护考生及公众“安静权”,以法治力量守护“声环境”。
原标题:新《噪声法》实施首日,金华、台州“零点行动”守护“声环境”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
东阳分局执法人员在行动中发现开发区一箱包厂传出轰轰的机器噪音,经检查发现噪声源来自于该箱包厂北侧的粉碎车间,该车间内箱包吹塑边角料粉碎工序正在作业,粉碎机发出强烈轰鸣声。
东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立即采用经计量认证的声级计对该厂厂界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为72.3dB。经查阅环评资料,该企业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即夜间55dB的排放限值,该企业已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经全面调查取证,该箱包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拟处罚款20000元。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
温岭分局抽调执法队和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三个突击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机械铸造、表面加工、混凝土行业等夜间生产企业开展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某建材公司正在从事混凝土管桩生产,温岭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0时19分至0时21分对南厂界(大门口)进行噪声监测。经监测,该公司南厂界夜间等效声级修正值为68dB,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3类标准值55dB的要求。
该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于2022年6月5日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当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款贰万元。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新《噪声法》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高考临近,群众高度关注噪声问题,对法律实施效果充满期待。这两起案件是新《噪声法》实施首日开出的罚单,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噪声相关违法行为的体现,以“零点行动”守护考生及公众“安静权”,以法治力量守护“声环境”。
原标题:新《噪声法》实施首日,金华、台州“零点行动”守护“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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