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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08 10:01:27   浏览次数:33
核心提示:2022年06月08日关于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最新消息:【讯】“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主线,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讯】“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主线,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及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完善生态环境案件裁判规则体系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指出,2021年,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具体来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023件,审结35460件。

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85468件,审结167055件。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73001件,审结62826件。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917件,审结4943件;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69件,审结137件。

同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显示,为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发布“绿孔雀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等首批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司法保护的裁判规则。

2021年,最高法起草关于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整治和防范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审理涉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召开长江和黄河、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发布相关纪要及典型案例,推动大江大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系统保护和治理。

此外,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出台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规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进一步加强司法政策顶层设计,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数量呈现普遍下降态势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统计,全国法院2021年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收案36013件,结案35460件,与上一年相比,收案量与结案量同比下降4.33%、6.15%。

“经对2021年度7076件环境资源刑事一审裁判文书的分析,从案件的整体数量、地域分布、分罪名统计、案件质量等角度,观察到环境刑事审判的一些新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显示,在地域分布上,广西、湖南、云南、江西等生态环境要素富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数量居于前列;吉林、辽宁、山东等省份的案件数量在全国排行中有较大程度的前移;西藏、海南、北京、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数量仍维持在较低区间。

虽然2021年度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但山东、江苏、广东、河北、河南等经济大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仍居于前列。“总体上看,环境刑事案件数量呈现普遍下降态势,生态要素的富集程度与自然资源禀赋以及人口等自然指标仍然是影响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的主要变量因素。”《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认为,客观上,新冠疫情的持续和严格的防控措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一定抑制作用,制约了相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观上,经过近年来不断加大刑事法律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力度,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比重稳中有升

2021年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第六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这一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又有何特征?

“整体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稳中有升。”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显示,从行使主体来看,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多,说明行使主体从省、市级政府向县(区)级下沉。从义务主体来看,以自然人为赔偿磋商义务人与诉讼被告的案件共46件,占比65%,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精细化发展方向。

同时,磋商成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导程序,磋商结案的案件占比逐年上涨,在案件数量和履行情况方面均占优势。在审理的71件案件中,运用磋商程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67件,占比高达94.37%。磋商失败,欲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仅4件,占5.6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优势明显,程序还需优化。”《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建议,应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准确释义“绿色原则”规范含义,增强环境立法的补充适用作用,实现“绿色条款”与环境法的有效衔接和对“绿色条款”的补充完善,保障环境保护民事规则协调顺利地运行。

典型案例体现环境资源审判鲜明特色

为全面展示2021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法还同时发布了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本次发布的15个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程度高、探索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如,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是因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生产、倒卖、运输、处置各环节犯罪进行全面追责,彻底斩断横跨浙苏皖三省的精馏残渣非法处置产业链,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充分起到了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效果。

再如,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创造性地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抵消超标排放量视角出发,促使被告企业以捐献新能源电动车用于公益事业的方式实现生态修复。

此外,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系由青藏高原区域畜牧养殖企业牲畜排泄物外泄损害环境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于以司法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维护大江大河源头生态屏障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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