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2021年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持续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严厉查处违规运输、带泥上路、沿途遗撒、乱倒乱卸、扬尘污染等行为,有效解决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确保长效的原则和建筑垃圾许可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促进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城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工作规范运行,市容环境和公共空间秩序持续优化。
二、整治重点
(一)查处无证行为。对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房屋征收等单位不能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排放地点、排放量、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回收利用等事项),以及经市、县环卫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排放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规范施工作业。对在建工程建筑施工单位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未进行清洗以及市政工程管线铺设、管道清污、道路及交通设施维修、绿化施工等活动的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进行隔离作业,未在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严格运输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密闭运输,超出车箱高度和沿途遗撒、泄漏,带泥上路以及未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环卫部门指定消纳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1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1.开展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机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动员发动,同时,督促和指导所辖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同步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市)城管执法部门要于4月23日前确定一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与我厅工作联系人做好对接,及时沟通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发布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传统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的相关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问题台账。各地(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查处或转办、督办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整治问题,建立举报问题办理台账。适时对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问题进行集中曝光。并于每月底前将工作情况报省住建厅。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4月30日至9月30日)
1.加强源头治理。在施工工地门口和垃圾消纳场所不定时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在运输过程中,充分发挥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作用,对运输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有效监控,努力实现建筑垃圾监管全覆盖。
2.查处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渣土运输车污染道路行为,运输车辆必须掩盖、密闭货箱,不得超高超载运输。加大对实施围挡封闭作业管理,道路开挖产生的渣土必须铺设油布防止污染,并及时清理,密闭运输。工程竣工后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
3.落实责任制度。建立落实举报激励制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对举报人要进行奖励。建立落实倒查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违法违规驾驶人员、车辆所有人以及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责任。建立落实停工整顿制度,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实行停工整顿。
(三)评价验收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省住建厅将结合整改工作进展,对照各地问题整治工作台账,适时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实地走访、查看,并综合各地报送情况及实地访查结果,对行动迅速、成效明显的市县城管执法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频发、整治不力的市县城管执法部门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是根除城市痼疾、治理城市扬尘、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狠抓措施落实,切实推动整治,确保工作质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落实定人、定岗、定时、定责工作制度,同时,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管控得力的长效管理机制,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形成常态化管理局面。
(三)强化层级督查。各地(市)城管执法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督查,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所辖县(市、区)整治情况和长效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整治不到位及回潮问题要及时通报,强化层级监督管理。
(四)严格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赢得社会公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同时,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引导做好安全防护,严防出现不当执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冲突事件或者严重负面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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