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3-25 11: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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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到2025年,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监管体系、政策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联
到2025年,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监管体系、政策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联防联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本市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到2025年,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监管体系、政策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联防联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严明的领导责任体系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贯彻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对本领域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确保资金投入与工作相匹配。各区委、区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清洁低碳转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减排工程。街道(乡镇)按权限开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实施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
(三)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市、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分区功能定位为基础,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中绿色发展相关指标评价、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工作,实施结果互通互认,减轻基层负担。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落实《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推动职责落实、任务落地、整改见效。在大气、水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帮扶,指导基层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编制市、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各级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监察对象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三、健全务实的企业责任体系
(五)推进生产方式“绿色化”。完善服务机制,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严格污染行业相关退出目录管理和节能环保标准,引导企业退出污染产能、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完善绿色生产的制度和政策导向,督促国有企业带头落实,引导民营企业等其他主体参与,推进源头减排。监督石化、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推进工业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绿色低碳化改造。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废弃电池等废弃物回收利用。
(六)加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管理。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登记工作。完善“一证式”管理体系,推进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融合,实现“一证一源、精细管理”。监督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自行监测等制度。加大对未持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七)提高治污减排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污染治理责任。医疗机构依法收集、贮存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并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事业单位车辆达标排放,推动开展电动化替代、节油等工作。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垃圾无害化处置;鼓励开展污水回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厨余垃圾堆肥产品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发展种养结合模式,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治理,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依法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重点排污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开放。
四、健全积极的全民行动体系
(九)开展社会多元监督。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作用,深化“接诉即办”,实施有奖举报,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关注社会舆情中环境类问题线索,并及时办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环境治理进展、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志愿者参与环境治理。科协、社科联、记协等群团组织发挥平台优势,加强环境治理的科普教育、社科教育。
(十一)强化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自律规范,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
(十二)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在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学校等开展接地气、聚人心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及线上、线下的公益和实践活动,营造环境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设计中小学教育目标和内容,编写生态环境保护读本。在党校(行政学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市民使用更换纯电动汽车。
五、健全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
(十三)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科学有序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化评估、勘界定标,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开展监测与评价,推进生态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十四)防范环境风险。对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涉氯、涉氨等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尾矿库,严格环境安全监管,实现重点风险源“一源一档”。增加危险废物、有害垃圾的处置能力供给,完善收运体系,提高收运能力,推动建立危险废物京津冀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完善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制。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标准化建设与改造。分行业、分等级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全生命周期监管高风险放射源,及时收集、安全处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落实国家要求,加强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十五)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救援的环境应急机制,形成市、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街道(乡镇)参与有关工作的应急处置体系。适时修订《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应急装备建设、社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将环境应急物资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强化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六、健全严格的监管体系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进大气、水、土壤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碳排放控制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在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含量、污染排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重点行业环评审查、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以及环境监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制定修订相关标准。
(十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细化市、区、街道(乡镇)行政执法职权清单,明确行使层级和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固化“点穴式”执法,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部门联动。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为精准发现、高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十八)提高监测能力。规范监测事权,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网络规划、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依法监测的机制。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优化监测网络,实现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监测的全覆盖,重点提升对挥发性有机物、温室气体、地下水、水生态、辐射、噪声、生物多样性等的监测能力。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强化大气等环境质量的预报预警、评价评估和数据分析。严格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健全量值溯源体系,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强科技攻关,开展污染形成机理及本地化特征、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等研究,支持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节能降碳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热点网格、在线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提高执法效能;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动态共享数据库,建设移动源在线监控平台。推进物联网、云计算、5G等技术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领域的综合集成、示范应用。
(二十)强化执法司法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证据收集、保全、移送标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加强查处侦办,检察机关加大审查起诉力度,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审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排污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市高级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七、健全有效的政策体系
(二十一)加强财税支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健全投入机制,提高使用绩效。合理划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级资金统筹,实施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支持生态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并对跨行政区、跨流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依法征收环保税,落实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健全补偿机制。健全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覆盖空气、水环境、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森林、水流、湿地等领域的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挂钩,并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建立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经济政策。
(二十三)完善金融扶持。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绿色金融。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发放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健全绿色产业投融资体系,支持产业升级。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推进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险、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提升国际绿色投融资服务、气候风险评估、绿色技术与产业合作等功能,推动建设国际绿色金融中心。
八、健全规范的市场体系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对经区域评估后的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评许可手续。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检查、通报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规范环境检测等服务市场。
(二十五)发展环保产业。利用中关村(6.710,0.01,0.15%)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采购等政策,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环保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加快形成新业态、新动能,拉动绿色新基建。通过战略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国有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培育等方式做优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通过政策扶持等方式发展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形成专业化、产业化的环境治理市场。开展环保管家、环境顾问试点。
(二十六)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工业园区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在餐饮、汽修等行业,逐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保障地块安全利用。
(二十七)发挥价格和收费的杠杆作用。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适时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收费制度。对危险废物开展处置成本监审,完善处置收费政策。落实差别化电价要求,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节能节水减排。
九、健全完备的信用体系
(二十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建立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并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九)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动态评价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信用,依法依规公开,并实施差别化监管。建立排污单位“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融资授信、资质评定、考核表彰等领域设置环保信用门槛,让失信企业受限。
十、健全联动的区域联防联控体系
(三十)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争取中央及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出台有利于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的政策,推动建立跨区域的大气污染传输监控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协作等机制,推动完善跨区域的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重污染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三十一)推进水环境联保联治。推进落实潮河、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同实施《京冀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共同行动方案》,强化水生态空间管控。协同实施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推进建立官厅水库及上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大清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完善潮白河、泃河等跨界河流污染共治等机制。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对环境治理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分年度制定落实本方案的任务和措施清单,加强协作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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