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吉林省印发《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及项目实施情况和公众满意程度进行考核,详情如下:
吉林省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巩固提升生态环境优势,有效推进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切实筑牢环境安全底线,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努力推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动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撑,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环境产品为宗旨,不断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地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到2025年美丽吉林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强化各地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健全完善职责明确、目标明晰、内容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并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不断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紧盯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和重点环节,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紧紧围绕实施东中西三大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阶段、生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设定差异化的管控要求和考核指标。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有计划地分解落实到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公平公正、奖优罚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要求,科学制定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通过日常检查、定期调度、民意测评、年终考评等措施,确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平公正。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地区予以激励;对考核成绩较差、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对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三、考核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城市空气质量指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等。
2.水环境质量指标。地表水质量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地下水质量Ⅴ类水比例,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比例等。
3.应对气候变化指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情况、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情况、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
4.污染物减排及环境治理指标。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比例及重点工程任务排放总量减少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等。
5.环境风险防控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
6.生态保护指标。生态质量指数、森林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整改情况等。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以上指标在每年的目标责任书及考核细则中作进一步明确。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考核各地是否严格落实“四项机制”“八项制度”,生态环保督察各项年度任务是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销号清零;是否以重复访、多次访、群众不满意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排查整治,确保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全部按期办结。
2.精准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考核各地是否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精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有效实施城市扬尘管控,积极应对和减少重污染天气;是否持续推进燃煤污染治理,有效开展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和综合处置,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是否开展建筑噪声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达标整治。
3.系统治理提升水生态环境。考核各地是否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是否强化水环境质量管控措施,扎实推进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否强化主要干支流河道、湖库生态缓冲带、生态隔离带建设,河口、湖口湿地建设,有效实施生态修复;是否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
4.源头防控保障土壤环境安全。考核各地是否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是否加强农用土壤源头管控与安全利用,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环境准入;是否有效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重点工程;是否有序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源污染控制,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5.统一监管加强生态保护修复。考核各地是否深入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是否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大重点区域生态治理修复,维护生态安全;是否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生态修复监管,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力度,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6.强化管控筑牢环境安全底线。考核各地是否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环境风险日常防范和管理;是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与化解,落实企业防控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是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
7.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考核各地是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是否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系统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是否有效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三)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及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各地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是否有序推进工程项目,主要是纳入蓝天工程、碧水工程、美丽乡村工程、净土工程、温室气体减排工程、“无废”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加强省市协同联动,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库,分期实施,动态调整等情况。
(四)公众满意程度。考核各地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优美生态环境给人民群众带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不断提升。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
(二)考核方式。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监管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省政府每年向各地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于每年4月底前对各地上一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集中考核。将大气、水、土壤等专项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合并。与国家专项考核有重复内容的目标任务,直接运用国家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再重复考核。
(三)考核评分。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另设否决项、降档项和加分项。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否决项。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2.降档项。对未按期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在扣除相应指标分数的基础上,实行降档评定。
3.加分项。对创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表彰奖励或在全省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的给予加分,原则上加分项上限为5分。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作为年度考核赋分依据。
(四)奖惩规定。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情况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并对社会公布。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地区予以激励,将考核结果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挂钩,向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地区倾斜。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对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组织实施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目标责任书制定、日常监督、年终考核等具体协调、组织工作,年终考核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若干考核组赴各地实地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汇总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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