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生活垃圾分类排出时间表 2022年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淄博生活垃圾分类排出时间表 2022年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12月30日上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公布,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
12月30日上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公布,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时间表。2022年,全市5区3县和3个功能区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全市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每个区县建成1处生活垃圾分类体验馆(或中心),张店区、淄博经济开发区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其他区县至少有1个街道和1个镇全域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2021年,全市实现企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临淄区、高新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县至少有50%以上街道和镇全域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基本满足需求。2022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创建垃圾分类先进个人、示范家庭、示范单位、示范小区(村)、示范街道(镇)和示范县(区)常态化;全市5区3县和3个功能区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实施意见》明确,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专业垃圾进行分类。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住宅小区、农村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市政道路、园林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健身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制度,明确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法人、公共场所产权(管理)人为住宅小区、农村、单位、公共场所等各主体的管理人,并划定、公示责任区范围。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未实行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建立“首次告知整改,再次整改后收运;对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拒绝收运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不分类,不收运”倒逼机制。对分类质量不符合分类收运标准的生活垃圾,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管理人组织二次分拣,确保分类质量。
《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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