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电捕鱼破坏生态环境,崇明检察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电捕鱼破坏生态环境,崇明检察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日前,崇明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崇明法院公开审理。崇明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加庭
日前,崇明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崇明法院公开审理。崇明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参加庭审,崇明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奚山青出庭,检委会委员出席旁听,并邀请8名区人大代表出席旁听。
案情回顾
奚山青代理检察长宣读起诉书
2018年3月29日,在崇明禁渔期,刘某某驾驶一艘电动小船在本市崇明区竖新镇某河道内,采用法律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获杂鱼10.54公斤,被当场抓获。刘某某明知在本区禁渔期,使用明知是法律禁止的工具捕鱼,2018年7月1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对本案生态损害评估,刘某某电捕鱼的行为对相关河道内的鱼类、幼鱼、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微生物等造成生态损害,同时破坏原有水环境的生态平衡,破坏河道内水生动物栖息地,进而影响河道生态环境。
2018年9月25日,上海市检察院将本案指定崇明检察院管辖。2018年11月23日,崇明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刊登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收到有关机关或组织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回复,2019年2月21日崇明检察院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张 禹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东海水产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
达良俊
华东师范大学
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
教授、博导
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就电捕鱼对河道生态环境有无影响、损害渔业资源与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关联性、对渔业资源损害的修复方法等向法庭作陈述。
庭审片段
判决结果
人大代表、检委会委员旁听
刘某某在明知电捕鱼系法律禁止的捕鱼方法的情况下,仍以禁用的工具实施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刘某某依法应当承担河道生态修复责任,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最终,法院支持崇明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0余元。
案件解读
破坏生态环境,必会被追责,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已经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但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仍未被追究,相关水域生态环境仍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侵害,因此,崇明检察院仍要追究其修复河道生态渔业的民事责任。
我们要摒弃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要像总书记说的那样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对于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崇明检察院将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司法要求服务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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