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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检察院对主动修复被污染环境的涉案人员依法不起诉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0-24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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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检察院对主动修复被污染环境的涉案人员依法不起诉惩罚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更为重要。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牧业公司擅自扩大养殖规模、养殖粪污污染环境影

惩罚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更为重要。


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牧业公司擅自扩大养殖规模、养殖粪污污染环境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环境污染案件。鉴于该牧业公司能自行开展环境污染整治修复工作,并获得生态环境部门验收认可,周边群众也对修复环境效果表示满意,检察院遂依法对牧业公司、林某、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未经环评审批,擅自扩大养殖规模


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某牧业公司投资千万元从事奶牛养殖。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养殖规模至260多头,导致原有养殖粪污储存设施无法满足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与牛场负责人曹某合谋,雇佣人员在奶牛场附近挖掘占地约3.5亩、深近两米的露天渗坑,每天用软管将养殖粪水向渗坑抽排,直至满溢状态,并通过风吹日晒、土壤吸纳的物理方式处置养殖粪污,导致周边空气恶臭、蚊蝇四飞,严重影响附近10多户居民的生活环境。


政府部门多次督促整改无效。经检测鉴定,露天渗坑粪水所含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蛔虫卵等测定值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数十倍,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各项测定值严重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清运处置等费用需30.67万元,污染修复费用需45.58万元。


大量直排粪污远超土地消纳能力


该案系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后,依法建议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线索而成案。


2018年4月上旬,如皋市检察院收到牧业公司私挖渗坑直排粪污严重污染环境的群众举报后,立即派员查看现场,发现群众举报属实。


检察院主动对接环保部门交换意见,建议对渗坑内粪水、周边地下水、地表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粪水不能直接还田、不具备直接送污水处理厂处理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均严重超过环境质量标准。鉴于牧业公司已涉嫌污染环境刑事犯罪,建议环保部门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侦查机关受理后,对能否刑事立案把握不准,提出无明确规定及先例,对能否将粪污纳入污染环境罪中“有害物质”范围比较困惑。为此,检察机关先后四次勘查现场,发现巨量未经无害化处置的养殖粪水直排外环境,远远超越土地的消纳能力,一个多月时间已渗透周边土壤与河道,粪水中含有的污染因子经露天日晒发酵污染加倍,牧业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


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如皋市检察院从刑法保护的生态法益、环境相容原理、直接经济损失、污染实害等方面多重论证,破解了该案入罪的困惑,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期间,释法说理晓以利害,推动犯罪嫌疑人自行修复环境。检察官向林某、曹某及辩护律师释明,直排粪污超越土地消纳能力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严重性,阐明牧业公司涉嫌污染环境单位犯罪,若被从重处罚,企业声誉及后续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阐明“谁污染、谁担责、谁修复”的原则,推动环保部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与林某展开磋商,林某主动表示愿意自行修复环境。


2018年6月,牧业公司将260多头奶牛全部迁移。同年7月,主动清除了露天粪坑内的污染物。


侦查机关认定,牧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该牧业公司及林某、曹某依法构成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企业自行开展环境污染整治修复工作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及环境修复方案依法进行审查,并多次赴现场查看修复情况,调查确认渗坑粪污已全部送至有资质的生化肥料厂进行再利用,牧业公司连续三个多月自行修复地表水与地下水,牛场负责人曹某也转换角色成了治污者。


2019年春节前夕,检察机关现场调查核实,原来的粪坑已是一片平整,周边的沟渠鱼塘水流清澈,污染地块已完成修复。环保部门各项检测数据表明,地表水、地下水已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标准。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检察机关于2019年2月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涉案企业所在的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及环保部门对该案进行听证评议,受邀人员一致认同修复结果,同意对其从轻处罚。


如皋市检察院最终认定,考虑到该案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刚及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牧业公司、林某、曹某自愿认罪认罚,自行开展环境污染整治修复工作,并获得生态环境部门验收认可,周边群众也对修复环境效果表示满意,遂依法对牧业公司、林某、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检察官说法


我国是畜牧养殖大国,对养殖粪污一般传统认知为肥田“农家宝”。检察机关基于“污染物与环境不相容”原理,结合实害考量、多重论证,证明适量粪水还田是农家肥,但大量粪水未经无害化处置投入环境、超越土地消纳能力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有害物质”。该案警醒社会公众重视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倡导无害化规范处置畜禽养殖粪污,促进畜禽养殖事业绿色发展。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促进涉案企业主动修复环境,既依法惩治犯罪,让环境得以修复,还老百姓整洁优美环境,又教育企业转变理念依法经营,保证企业后续发展,实为多赢。


该案中,牧业公司注册资金千万元,员工百余人,林某同时身兼数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简单机械办案,一诉了之,涉案企业可能被“一棍打死”,关联企业或将倒闭,环境问题仍难以解决,即使政府出资修复环境,损害的仍是国家利益、群众利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持续跟踪回访,牧业公司搬迁后强化了生态环境意识,投入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生态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循环经济模式,走上了依法经营、绿色生产的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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