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政府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结
江苏首例政府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结【讯】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仲某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万余元,并就违法排放行为在
【讯】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仲某向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万余元,并就违法排放行为在江苏省省级报刊上公开道歉。本案系江苏省首例由政府职能部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生效判决。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仲某等人在明知镀镍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地面导流槽排入厂房内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当土坑蓄积满废水时,再用带塑料水管的水泵抽取、水桶舀的方式排放至厂房北门外侧的泥地上。
2020年4月9日,仲某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联合查获。当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委托监测机构对仲某厂房内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涉案北车间地坑废水中镍含量为28.2mg/L;北车间外侧地坑镍、锌、总铬含量分别为21.9mg/L、2.45mg/L、8.42mg/L;北车间外排污沟内残液中镍、总铬含量分别为32.0mg/L、3.42mg/L。相关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属于有毒物质。
2021年9月22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仲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期间,属地政府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就本案涉及的环境污染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评估鉴定。经鉴定,仲某等人违法生产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85.5701万元。除仲某外,其余人员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签订了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协议,并足额缴纳了修复金。磋商过程中,仲某表示无经济能力承担赔偿,未能达成磋商一致意见。
因仲某的排放行为直接导致场地土壤受到了污染,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启动索赔磋商,要求仲某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经多次磋商仲某不愿赔偿。
在此情况下,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在全省率先以“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名义,作为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仲某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万余元,并就违法排放行为在江苏省省级报刊上公开道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南通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又一次有益探索,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有效衔接,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推进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的有效落实,对生态损害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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