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拟出台地方立法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云南拟出台地方立法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讯】近日,《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云南省司法厅负
【讯】近日,《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云南省司法厅负责人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云南省固体废物种类多、产生量大、利用处置率较低、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形势严峻。通过制定出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将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管理经验在制度层面予以固化,细化补充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固体废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11章79条。
《条例(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职责,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具体职责。
《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分解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任务,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政策和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鼓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近原则开展区域合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条例(草案)》按照工业、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分类,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处置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和污染防治义务,并对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应急处置体系以及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审议《条例(草案)》时,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为进一步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建议增加人大监督内容。经研究,《条例(草案)》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据了解,《条例(草案)》经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将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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