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
《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讯】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出公告,公布《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草案共10章72条,明确了耕地保护基本原则、
【讯】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出公告,公布《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草案共10章72条,明确了耕地保护基本原则、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要求、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管控、耕地质量、耕地生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制度。
在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方面,草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明确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新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确立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从严管控、用养结合的耕地保护原则,和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的耕地保护目标。
根据草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面,草案明确了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6种情形,包括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蔬菜生产基地等。在此基础上,草案进一步统筹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明确了不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还湖的耕地等6类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此外,草案将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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