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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9-16 15: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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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赴贵州省开展督察,并于3月18日向贵州省反馈《贵州省中央生态

2021年12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赴贵州省开展督察,并于3月18日向贵州省反馈《贵州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移交《贵州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为切实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问题整改作为检验“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守好“两条底线”的重大举措、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具体行动,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奋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

二、整改目标

(一)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整改,推动各级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贵州“两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特殊地位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和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认识不断深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显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切实提高。

(二)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将第一轮和第二轮督察整改有机结合,推动第一轮督察未完成的整改任务和第二轮督察反馈的4个方面58个问题按序时要求高质量整改到位;将督察问题整改与污染防治攻坚有机衔接、统筹推进,根据问题整改类别,按攻坚要素纳入大气、水、土壤、固废和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攻坚战中一体推动、一体落实,实现问题整改与污染防治攻坚“双统筹、双促进”。

(三)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以督察问题整改为契机,抢抓“十四五”关键期、窗口期,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性治理,扎实推进白酒产业、磷污染、锰污染、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工业园区环境治理等七个重点攻坚专项,下大力气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系统性难点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风险有效管控,生态环境公众满意度持续提升,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四)绿色低碳发展取得积极进展。坚持以督察问题整改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碳达峰工作有序推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并进。

(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共性问题、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相结合,聚焦督察反馈问题和重点区域、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着力推进改革创新、建章立制,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巩固形成长效机制,加快补齐环境治理能力短板,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整改措施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定不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重大使命,着力消除思想上的误区和认识上的偏差,准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战略定位,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问题,突出抓好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出的问题和督察曝光的典型案例涉及问题整改,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持续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要问题,带头抓整改、抓检查、抓督办、抓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倒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对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办理督察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对需要开展公益诉讼的依法开展。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始终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定力,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和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攻坚战,扎实推进七个重点攻坚专项,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系统性治理问题。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针对督察指出问题,切实加强流域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地规范管理,严厉打击矿山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加快补齐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四)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坚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利用型、循环高效型、低碳清洁型、环境治理型绿色产业,深入实施绿色制造专项行动和工业倍增行动。

(五)扎实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拓展和延伸,不断完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优化发现问题、指出问题、解决问题的闭环管理机制,着力在督察“全覆盖”、遏制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制度建设、督察成果运用等方面实现上下联动,形成相互衔接、互补配套、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的良性运行机制。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坚持例行督察与专项督察有机结合,聚焦整改措施不力、敷衍应付、弄虚作假、问题反弹等,适时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持续传递铁腕治理决心。

(六)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坚持把解决具体问题与共性问题、阶段性治理与长期性治本有机结合,强化系统观念、综合治理,推进点面结合、标本兼治,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坚持推进督察整改与监管执法有机结合,把督察问题整改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通过监管执法对问题整改进行过程监督,检验问题整改成效,推进问题整改取得实效。综合采取“巡查、明查、暗查”和“访群众、查厂外、查厂内”“三三制”现场检查工作法,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现场检查,不断提升精准发现、依法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能力。加大重大整改工程项目融资及建设力度,探索建立市场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督办组、责任追究组和宣传报道组,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协调推进、督促落实、追责问责和宣传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整改工作机制,参照本整改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问题整改。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市(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调度,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省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指导,确保有序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制度,适时采取现场督办、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监督等措施,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督办,推动问题逐项整改、逐个销号。对整改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问题仍然突出的进行预警、通报、约谈。

(三)强化闭环管理。健全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清单制、台账制、销号制,推进形成调度对接、通报督办、明察暗访、验收销号、约谈追责的工作闭环。强化滚动排查、跟踪问效,及时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核,确保问题整改不折不扣、到底到边。方案明确的责任单位、验收单位负有推动问题整改责任,有多个责任单位和验收单位的,由排名第一位的单位牵头负责推进问题整改和验收销号。验收销号结果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整改实施主体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对外公示。

(四)强化责任追究。针对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由省纪委省监委依据《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逐一厘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进一步强化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中的责任追究,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力,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强化信息公开。建立整改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通过中央、地方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整改落实情况、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整改情况。在贵州广播电视台、贵州日报、多彩贵州网及省生态环境厅“双微”平台、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适时报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和绿色发展成果成效的典型事例,及时曝光暗访暗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附件:贵州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贵州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差距,思想认识仍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理解不够深刻,对贵州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定力不够。一些同志对贵州良好的自然生态禀赋盲目乐观,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不足。一些地方在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方面畏难情绪大,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韧劲不足,强调客观因素多,主观努力不够,“等靠要”思想严重。

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有关部门。

验收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正确政绩观,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压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水平。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各级各部门切实把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学习,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2.通过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党组(党委)或办公会议等形式,定期听取和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全年不少于4次。

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深入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定期开展例行督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以及其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察。

5.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监督问责,层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二、赤水河是长江上游重要的一级支流,生态地位重要且敏感。位于赤水河中游的仁怀市白酒企业违法建设、破坏生态问题时有发生,对流域生态环境持续造成威胁。

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推进白酒产业综合整治,加快促进白酒产业规范发展、促进转型升级,解决白酒企业无序发展问题,依规依法整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问题。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制定印发《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区保护规划》《关于推进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仁怀市酱香白酒产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引导白酒产业合理布局,加强行业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结构调整,坚持系统治理,完善监管体系,推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12月31日;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2.对仁怀市白酒生产企业使用土地(含林地)、取水许可、水土保持、生产许可、环评和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全面核查,依规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含林地)等行为,限期消除违法状态(2023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3.仁怀市配套制定出台深化白酒产业综合治理实施意见,配套相关奖补、兼并重组、清理退出等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推进白酒产业有序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4.清理整治一批,对无相关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酒企实施清理整治(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5.改造提升一批,对符合产业规划和结构调整要求的酒企,按照《仁怀市酱香白酒污染治理规范(试行)》要求完成改造提升(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兼并重组做大一批,按照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要求,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和必要行政手段,引导推进酒企就地整合和兼并重组,做大市场主体,规范白酒产业发展(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仁怀市金酱酒业有限公司2020年以来两次因违法占用林地被查处,但直至此次督察进驻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部分山体和林地被破坏。

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规范金酱酒业使用林地行为。

整改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整改措施:

1.依规依法查处金酱酒业违法使用林地行为(2022年9月30日前)。

2.限期消除违法状态。需要且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程序报批使用林地手续;不需要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再用地建设,完成补植复绿;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已建工程予以拆除,完成补植复绿(2023年3月31日前)。

3.调整项目规划,降低建设开发强度,取消部分生产功能建(构)筑物(仓储、综合楼、制曲、包装等),减少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新增恢复绿化用地,绿化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2022年6月30日前)。

4.对仁怀市白酒企业开展占用林地专项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并依规依法开展整改(2023年6月30日前)。

四、盲目上马“两高”项目管控不力。《贵州省煤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明确,到2025年全省焦炭总产能为950万吨以内,新建项目需进行产能置换。但六盘水市在未经科学论证和合理规划、没有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情况下,违规为贵州盘江新光公司等5家企业办理焦化项目备案手续,备案总产能达1080万吨,2025年全市焦化产能将达到1400万吨,远超全省规划产能限额。

责任单位:六盘水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科学、合理谋划布局六盘水市焦化产业。

整改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

整改措施:

1.科学、合理谋划布局焦化产业,编制《六盘水市“十四五”煤焦化产业发展规划》,与《贵州省现代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有效衔接,合理规划产能规模、工艺生产条件(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2.对尚未进行联评联审的焦化项目,包括违规办理备案手续的六盘水威箐焦化有限公司焦化工程异地搬迁技改项目、贵州旗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万吨煤焦化生产项目、盘江新光循环经济产业基地200万吨焦化新建项目3个项目,要根据新编制的发展规划对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研判论证,对于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再规划布局;对于符合规划的拟建项目,按照六盘水焦化产业发展要求有序进行。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企业限期淘汰产能,腾出产能指标用于规划项目(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3.对于符合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焦化项目,包括已进行联评联审的首钢水钢高质量发展焦系统结构调整项目、贵州宏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盘州煤焦化循环经济项目2个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办理用地、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未获得正式批复的不得开工建设(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六盘水市部分“两高”企业上报数据不实,统计部门审核不严,能耗统计数据严重失真。如,盘州市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0年长期漏报柴油和电力使用量,2021年1至11月漏报洗精煤使用量3.6万吨,导致能源消耗量少统计3.24万吨。

责任单位:六盘水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统计局。

整改目标:全面排查摸清焦化企业能耗情况,准确统计能耗数据,客观真实反映企业能耗水平,提升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整改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盘州市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等相关焦化企业,统计部门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对能耗统计数据严重失真问题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2022年6月30日前)。

2.将焦化企业全部纳入能耗重点监测企业名单,加强企业统计业务培训,开展能源数据质量核查,指导企业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采用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方法开展能耗统计,客观真实反映企业能耗水平(2022年9月30日前)。

3.加强能源数据审核和核查,严格执行《省统计局关于下发全省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案的通知》要求和规定,做好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全流程工作,针对数据审核和数据核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企业整改台账,明确整改内容和要求,督促企业限时整改(2022年9月30日前,长期坚持)。

六、旗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和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群众多次反映其噪声、粉尘、异味等问题。

责任单位:六盘水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

整改目标:对旗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和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对旗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对旗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时,不得在原址继续生产。在停产整治期间,及时清理厂区内原辅材料、产品,对酚氰废水、危废等污染物进行处置,消除环境污染隐患(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对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实施停产整治,在停产整治期间,及时清理厂区内原辅材料、产品,对酚氰废水、危废等污染物进行处置,消除环境污染隐患(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综合评估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安全风险隐患,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就地改造或异地搬迁(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督察发现,2017年以来,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先后有5个“两高”项目未经省发展改革委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义龙新区管委会明知其未开展节能审查依然同意项目建设。其中元豪煤电铝一体化铝合金板带材加工等3个项目已完成主体设备安装,泰龙(集团)国威铁合金有限公司矿热炉改造等2个项目已完成场地平整。

责任单位:黔西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规范“两高”项目建设,符合节能审查要求。

整改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印发《黔西南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求,规范新增年综合能源项目节能审查程序,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依规依法建设、运行(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对元豪煤电铝一体化铝合金板带材加工等5个未按要求办理节能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依法查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立行立改)。

3.贵州西南能矿锌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锌冶炼、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煤电铝一体化330kt/a铝合金板带材加工(一期)、贵州高能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一期)等3个新建项目,义龙新区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2×25000KVA矿热炉改扩建、黔西南泰龙(集团)国威铁合金有限公司25000KVA矿热炉技术改造(配套建设1×5000KVA精炼电炉)2个技改项目依法办理节能审查手续,未获得批复前不得建设或投产(2022年6月30日前)。

八、一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压实。近年来,贵州省在推动锰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距离治理目标存在差距。铜仁市、松桃县锰污染治理工作不扎实,锰渣库渗漏污染环境问题依然较多。

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整改目标:开展锰污染治理,推动松桃锰产业高质量发展。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铜仁市锰渣库渗漏污染和渗滤液处理情况,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按照《贵州省锰污染治理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对松桃县9个存在渗漏问题的锰渣库开展治理。2023年底前完成金地、小河、金泰2号、汇丰2号、油菜沟等5个渣库治理;2024年底前完成太丰、群兴、金瑞1号、汇丰1号等4个渣库治理(2024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按照《贵州省锰污染治理专项攻坚行动方案》,完成松桃县7座渣库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3座渣库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对松桃县锰企业实行“三个一批”整治(2024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5.推进电解锰渣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利用研究,探索锰渣综合利用途径(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2016年6月,松桃县投资1.19亿元(含中央资金3598万元)建设巴汤湾锰渣集中处置库,用于处置蓼皋镇周边7家电解锰企业锰渣。当地在项目建设中急于求成,在工程尚未完全完工情况下,2018年1月匆忙开始倒渣试运行,加上设计施工存在缺陷、管理运行不善,试运行不久就发生严重的渗滤液渗漏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松桃县锰渣集中处置库(巴汤湾)渗漏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库区周边水质指标持续向好。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松桃县锰渣集中处置库(巴汤湾)进行排查,规范新增监测点位(2022年9月30日前)。

2.根据渣库排查情况,确定实施相关措施(2023年12月31日前)。3.按照《贵州省松桃县锰渣集中处置库(巴汤湾)渗漏修复工程方案》将G4坝前排放井中渗滤液抽回调节池处理达标排放(长期坚持)。4.规范运行渗滤液处理设施,加强对渗滤液收集池、调节池安全运行管理,防止渗漏情况出现(长期坚持)。5.松桃县锰渣集中处置库(巴汤湾)不再新堆存锰渣(长期坚持)。

十、松桃县武陵锰业锰渣库存在渗漏问题,渗滤液长期污染周边环境。

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治理武陵锰业锰渣库渗漏污染,库区周边水质指标持续向好。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武陵锰业锰渣库渗漏情况开展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治理方案(2022年9月30日前)。

2.完成武陵锰业锰渣库渗漏治理(2023年12月31日前)。

3.实行废水临时处理措施,保证厂区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22年12月31日前)。

4.开展厂区排查治理工作,对所有桶、池、沟、围堰进行防渗防腐处理(2022年12月31日前)。

5.加强渣库环境管理,实施分区堆存,边堆存边修复(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一、松桃县在建设九龙湖市政景观工程过程中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在未按要求搬迁附近小河渣库的情况下强行蓄水,导致渗滤液大量渗入湖体造成严重污染。2015年10月以来,相关职能部门先后11次向当地政府反映该问题,松桃县不仅不及时控制污染,反而拆除渣库渗滤液收集设施以方便景区建设,放任污染问题进一步加剧。

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九龙湖出水水质指标达标。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对小河渣库实施覆膜封场,停止堆渣。采取雨污分流、表面覆盖、库区滩面平整等措施,防止雨水进入锰渣库,降低渗滤液产生量(2022年6月30日前)。

2.实施“周边防渗墙+止水帷幕”治理工程,阻断小河渣库与九龙湖之间的水力联系(2022年6月30日前)。

3.修建渗滤液输送管道,通过雷公湾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小河渣库渗滤液(2022年6月30日前)。

4.持续处理九龙湖受污染水体,优化治理方案,建设完善处理设施,直至水库出水口水质达标(2025年12月31日前)。

十二、六盘水市在建设月照机场时,违规将泥质煤层土用于机场跑道护坡填筑,导致机场建成后出现大量酸性废水渗出现象。当地对此没有足够重视,也未及时推动有关方面解决污染问题。六盘水市相关主管部门及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不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以缺乏资金为由长期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放任问题延续至今。

责任单位:六盘水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酸性废水污染得到治理。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组织专业机构排查渗漏酸性废水涌出点、截洪沟规范建设情况(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建设酸性废水收集管道和应急处理设施,对酸性废水应急处理,加强应急处理设施运行管理(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新建酸性废水处理站,酸性废水全部收集处理,达标排放(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三、一些督察整改工作不到位。督察“回头看”指出,黔南州等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流于形式。贵州省整改方案明确,黔南州要强化考核评价指标约束,严格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督察发现,根据《黔南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扣5分,但福泉市、贵定县、三都县2019年各发生1起Ⅲ级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考核时仅扣了0.5分。

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强化考核评价指标约束,严格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整改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黔南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完善评分细则和考核结果审查机制,严格按考核结果评分;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纳入部门(单位)专项业务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配合省级开展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2022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

2.对2019年、2020年考核结果进行严格审核(2022年6月30日前)。

3.考核结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素质考察,作为评价领导班子政绩、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长期坚持)。

十四、贵州省整改方案要求,对督察交办的信访投诉开展全面核查,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但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对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不力。

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全面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问题。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制定《贵州省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整改方案》。全面核查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交办信访件,将未完成的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纳入方案(2022年6月30日前)。

2.实行台账制、销号制,分类推进问题整改。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在问题核查、办理、办结前后要走访群众,了解群众意愿,提高群众满意度(2022年12月31日前)。

3.省级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信访件和抽查的不满意信访件全部现场核查(2022年12月31日前)。

4.完善排查、处理群众投诉问题的长效机制,在督察整改和监管执法中主动走访群众,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作用,强化微信微博等网络舆情办理,加大有奖举报力度,坚持主动发现,立足抓早抓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长期坚持)。

十五、第一轮督察期间,群众信访投诉黔东南州剑河县天地石业公司石材厂污染问题,整改要求限期拆除相关设施并复垦复绿。现场督察发现,该石材厂未办理相关手续即擅自恢复生产,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复绿效果不佳,周边群众依然反映强烈。

责任单位:黔东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整治石材厂污染问题,完成生态修复。

整改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整改措施:

1.对剑河县天地石业公司石材厂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依规依法关闭剑河县天地石业公司石材厂,拆除生产设施设备(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对剑河县天地石业公司石材厂开采、加工、堆料区进行生态修复(2023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六、本轮督察期间,群众投诉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湖温泉酒店项目违规开发,地方上报项目手续齐全。但督察发现,地方调查不严不实,回避温泉项目需取得地热资源采矿许可证的要求,认为取得取水许可证即手续齐全,致使该项目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长期非法开采和盗用地热资源。

责任单位:安顺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整改虹山湖温泉酒店违规开发行为,规范开采地热资源。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对企业非法开采和盗用地热资源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12月31日前)。

2.企业未依法取得地热资源采矿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采矿活动(2022年12月31日前)。

3.对安顺市取用地热资源企业进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建立地热资源问题台账推动整改(2022年12月31日前)。

十七、督察发现,一些重点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长江保护修复任务艰巨。赤水河流域环境问题依然严重。近年来,贵州省在加强赤水河流域整治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流域生态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遵义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赤水河、乌江流域水质按功能区达标。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编制赤水河、乌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攻坚行动方案,推进赤水河、乌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巩固提升水质达标率(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重点整治赤水河茅台镇白酒企业污染。按照《仁怀市酱香白酒产业污染治理规范(试行)》,实施白酒行业窖底防渗收集改造、酿酒冷却方式改造、接酒池防渗改造、厂内废水管道改造。建设完善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能2000千升/年以上的白酒企业具备条件的优先自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产能1000—2000千升/年的白酒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建均化池、沉淀池等前处理设施(2023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建设完善赤水河茅台镇白酒产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进一步优化集中废水处理体系,废水处理设施应配套建设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完善工业废水收集管网和雨水管网建设,推进产区雨污分流工程。完善白酒企业污水收集管网与集中连片处理设施管网建设,打通管网建设“最后一公里”,实现管网全覆盖(2023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完善仁怀市中心城区、茅台镇区生活污水管网,建立污水管网巡检维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检维护,及时清淤、清堵,消除生活污水直排河道问题(2023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5.开展赤水河流域茅台镇支流溪沟整治。清理整治河道内管道,拆除各类废弃管道,对废水收集主管网、企业接入管道进行标注,解决管道错接、乱接、混接问题。清理河道内淤泥、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消除黑臭现象,保障河道环境整洁美观(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6.强化赤水河流域环境监管,逐步推进重点企业取水、排水、管网收集和重点溪沟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仁怀市白酒企业综合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水平衡自动监控系统(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十八、赤水河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遵义市、毕节市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规范流域内畜禽养殖,有效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赤水河流域年出栏生猪50头、肉牛15头、羊100只、禽1000羽以上的养殖场(户)进行排查,建立台账(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2.对排查发现问题制定“一场(户)一策”推进整改,督促问题养殖场(户)配套建设粪污收集设施和处理设施,指导养殖场(户)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突出问题(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3.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畜禽养殖粪污污染环境行为(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十九、赤水河流域内煤矿废水直排问题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遵义市、毕节市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煤矿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持续推进赤水河流域煤矿废水污染问题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

2.有主煤矿(含在产、在建、整合、关闭矿井)推进“三水一渣”(矿井废水、洗煤废水、淋溶水、矸石废渣)及扬尘污染问题整改。按照生产、在建、整合、关闭分类制定煤矿“一矿一策”整改措施,在产煤矿重点补齐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短板以及原有设施提升改造;推进原煤堆场、洗煤厂、矸石堆场雨污分流,实施淋溶水收集治理;储矿场等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场地进行硬化,设置喷淋管线,推进扬尘污染治理。停产关闭煤矿重点推进矿井水处理、原煤堆场、矸石堆场生态修复。在建煤矿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及污染防治措施(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

3.对无主废弃煤矿,由属地政府制定“一矿一策”,参照有主煤矿废水治理措施,逐一细化工程治理措施,推进无主煤矿废水治理,实现矿井水达标排放(2024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4.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当地对赤水河流域的整体性保护和生态恢复考虑不足,部分支流上清理退出了小水电,又保留一些拦水坝,将河水拦下引走为附近鱼塘供水,有的甚至直接将河道阻断,形成库区养鱼,影响河流的整体性保护和水生生态环境的原真性。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遵义市、毕节市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目标:清理赤水河支流拦水坝。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赤水河支流上用于养鱼或引水用于鱼塘的拦水坝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治方案(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2.对排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治,不能保证生态流量的拦水坝予以拆除;对保留的拦水坝要加强监管,保障下游生态流量。对拆除拦水坝涉及养鱼等民生工程,采取其他取水方式保障养鱼条件(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3.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筑坝阻断河流行为。把违规筑坝取水监管情况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压实各级河长责任(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二十一、赤水河流域内水库工程违规建设。赤水市丙安水库工程违规在赤水丹霞世界自然遗产地内设置施工营地,采石场施工造成生态破坏,大量碎石、泥浆排入赤水河支流丙安河。水库设计建设中论证不科学,核定生态流量仅为0.138立方米/秒,无法保证大坝下游河段基本生态功能,经督察组现场指出问题后才重新核定为0.61立方米/秒。

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规范丙安水库建设和采石场施工,规范设置生态流量。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2.立即拆除赤水丹霞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施工营地,并进行生态修复(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3.立即清理河道碎石,规范采石场施工,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避免碎石、泥浆直排丙安河;按规范要求开展采石场生态修复(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4.重新核定生态流量,待水库建成后,加强生态流量监管,满足大坝下游河段生态用水需求(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二、乌江流域“三磷”污染依然突出。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均指出,“三磷”污染是乌江流域最突出的问题。贵州省虽然在磷石膏消纳、磷化工整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位居全国前列,但“三磷”问题环境风险依然存在,磷石膏历史堆存量还有上亿吨,而2019年以来,贵州磷化集团通过建设马场坪、交椅山、龙井湾等绿色工程利用项目,又堆存磷石膏980余万吨,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大。

责任单位:贵州磷化集团,贵阳市、黔南州党委、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开展乌江流域“三磷”污染整治,增加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对乌江流域“三磷”企业开展全面核查,出台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攻坚行动(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对用于边坡、坝体加固的新增堆存磷石膏,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明确的污染防治措施(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贵州磷化集团建设30万吨/年磷石膏制高温无水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140万吨/年磷石膏分解制硫酸联产水泥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三、磷化集团交椅山渣场出现新的渗漏点,2020年、2021年分别溢流含磷废水302万立方米、201万立方米;马场坪渣场发财洞涌水点在雨季依然有大量含磷废水直排重安江。磷化集团瓮福板块新龙坝选矿厂配套白岩尾矿库堆积大量沉积尾矿和淋溶液,已基本与库边坡平齐,环境隐患十分突出。

(一)磷化集团交椅山渣场出现新的渗漏点,2020年、2021年分别溢流含磷废水302万立方米、201万立方米

责任单位:贵州磷化集团,贵阳市、遵义市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提升废水处理能力,防止交椅山渣场渗漏含磷废水直排乌江。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磷化集团在乌江镇黄金桥渗漏点处建成投运7000吨/时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交椅山渣场渗漏的含磷废水(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2.磷化集团制定汛期、雨季34号泉眼和黄金桥设施运行保障方案,确保安全渡汛,防止溢流直排(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3.强化日常环境监管,贵阳市加强对交椅山渣场、遵义市加强对34号泉眼污水处理设施和在建黄金桥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废水达限值排放(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马场坪渣场发财洞涌水点在雨季依然有大量含磷废水直排重安江

责任单位:贵州磷化集团,黔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提升马场坪渣场发财洞涌水点汛期管控能力。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加高马场坪渣场发财洞涌水点围堰,提升发财洞涌水点汛期抗河水倒灌能力(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2.在马场坪渣场发财洞涌水点新增2×2000吨/时应急抽水泵,提升污水处理应急能力(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3.在马场坪渣场发财洞涌水点新增1套污泥浓缩系统,增加水处理装置常规处理能力的同时提升应急澄清池缓存空间和应急处理系统的污泥回收处理能力(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三)磷化集团瓮福板块新龙坝选矿厂配套白岩尾矿库堆积大量沉积尾矿和淋溶液,已基本与库边坡平齐,环境隐患十分突出

责任单位:贵州磷化集团,黔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整改目标:实现白岩尾矿库尾矿零入库,开展生态修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实施英坪尾矿充填治理采空区生态修复项目、大信充填站扩能改造项目、磨坊充填站项目,形成300万吨/年尾矿综合利用能力,实现尾矿零入库目标(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2.采取工程措施对白岩尾矿库边坡加高1米,消除环境风险隐患(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3.对白岩尾矿库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相关闭库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二十四、部分磷化工企业存在污染环境问题。贵阳市开阳县青利天盟等磷化工企业污染周边水环境。

责任单位:贵阳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开展青利天盟等企业周边水污染调查,治理厂区渗漏污染。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青利天盟及周边涉及的新天鑫、新强化工、川东化工、黔能天和、胜威凯洋共6家磷化工企业厂区渗漏污染情况开展调查(2022年6月30日前)。

2.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实施厂区渗漏治理方案,完成厂区防渗、管网改造、污水收集等治理工程(2023年12月31日前)。

3.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定期开展监测,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长期坚持)。

二十五、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滞后。贵州省各市州污水收集率普遍不高,区县更是低于40%,前期暗查贵州省64个县(市、区),有23个存在污水直排溢流问题。由于配套管网建设不到位,雨污混流问题突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普遍偏低,严重影响运行效果。2021年全省有47座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低于100毫克/升,位于长江流域的有28座。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解决污水直排问题,提升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全省88个县(市、区)建成区内生活污水直排溢流点,建立清单,制定治理方案实施整改(2022年12月31日前)。

2.23个县(市、区)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满足实际处理需求,基本实现非雨季无生活污水直排,力争中雨(1天降雨量10至25毫米)无生活污水溢流(2024年12月31日前)。

3.47座进水浓度较低的污水处理厂所涉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一厂一策”系统治理方案,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60毫克/升的提升至110毫克/升以上、高于60毫克/升低于100毫克/升的提升至140毫克/升以上(2024年12月31日前)。

4.各市(州)、县(市、区)加强城市(县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率,设市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在2020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或达到70%以上,县城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2024年12月31日前)。

二十六、安顺市紫云县污水收集率仅为3.2%。

责任单位:安顺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推进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工作,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对县城老城区污水管网和供水人口现状开展普查,结合普查结果及时制定老城区管网改造及建设方案(2022年9月30日前)。

2.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县城三期污水处理厂(5000吨/日)建设进度,确保2022年6月建成并通水调试,投入正常运行(2022年12月31日前)。

3.实施县城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持续推进县城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工作,逐步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到2023年底实现污水应收尽收(2023年12月31日前)。

二十七、贵阳市小关污水处理厂、贵安新区马场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为26.7毫克/升、33.4毫克/升,清水进清水出。

责任单位:贵阳市委、市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完善污水管网,提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采取新建、改建、修复等方式完善污水管网,做到污水应收尽收,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改造,满足污水进厂浓度要求(2023年12月31日前)。

2.合理调整小关污水处理厂、马场污水处理厂运行方式,根据进水量采取单组或定量间歇运行等方式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立行立改)。

3.根据片区开发及发展情况,同步配套完善污水管网,提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和进水量(长期坚持)。

二十八、毕节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大方县城区生活污水产生量约2.8万吨/天,实际处理能力仅1.4万吨/天;应建设污水截污干管19.9公里,实际仅建成约7公里,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本应于2017年建成的污水处理三期工程直至2021年初才启动,大量生活污水通过3条排污沟渠违法排入附近溶洞,对岩溶生态系统和地下水造成严重影响。

责任单位:毕节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提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消除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通过修建临时管网和永久性管网将城南片区的污水引入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消除污水直排溶洞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

2.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建成投运县城三期(1.5万吨/天)、四期(0.6万吨/天)污水处理工程,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22年9月30日前)。

3.对城区污水管网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科学编制改造技术方案,推进污水管网改造(2023年12月31日前)。

4.加快推进城区污水主管网和支管网建设,完成12.9公里污水截污干管建设任务(2023年12月31日前)。

二十九、七星关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不系统、不科学,雨污分流改造不彻底,大量生活污水长期溢流白甫河。监测结果显示,白甫河进入七星关城区前水质类别为Ⅱ类,流经城区后恶化至劣Ⅴ类。

责任单位:毕节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实施雨污混流改造,解决生活污水溢流问题,白甫河水体消除劣Ⅴ类。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对第二污水处理厂旁溢流污水进行分流处理,分至五龙桥污水处理厂0.5万吨/天、第一污水处理厂0.4万吨/天、观音桥污水处理厂0.5万吨/天、中水厂0.3万吨/天共计1.7万吨/天水量,临时解决污水溢流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

2.对城区污水管网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科学编制城区污水管网改造技术方案(2022年9月30日前)。

3.按照城区污水管网改造技术方案,推进空白片区管网建设、破损管网修复和雨污分流改造等管网问题整改(2023年12月31日前)。

三十、纳雍县大量生活污水长期直排旮旯河,在岸边形成多条污水带,虽在2017年4月便已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但直至督察进驻仍未解决。

责任单位:毕节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提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消除旮旯河沿岸污水带。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安装处理能力3000吨/天一体化设施,对城区溢流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临时解决生活污水长期直排旮旯河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

2.根据污水排放实际,合理配置处理能力,新建城区污水处理厂,确保城区污水处理能力满足需要(2023年12月31日前)。

3.对城区污水管网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科学编制改造技术方案,推进污水管网改造(2023年12月31日前)。

三十一、金沙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每天约5000吨生活污水溢流偏岩河。

责任单位:毕节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提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消除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安装处理能力4400吨/天一体化设施,对城区溢流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临时解决生活污水长期溢流排入偏岩河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

2.加快县城三期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22年12月31日前)。

3.对城区污水管网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科学编制改造技术方案,推进污水管网改造(2023年12月31日前)。

三十二、金海湖新区松林污水处理厂长期无法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毕节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对松林污水处理厂进行提升改造,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整改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整改措施:

1.对松林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的问题进行排查,认真核实处理工艺是否符合要求、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运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建立问题台账,科学制定整改技术方案(2022年9月30日前)。

2.按照问题整改技术方案,完成工艺改造、设备设施更换和维护,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2023年6月30日前)。

三十三、贵州省自然生态系统脆弱,一旦遭到破坏,修复难度和代价极大。但是一些地方不合理开发资源挤占和破坏自然环境问题仍比较突出,2019年以来全省共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5699起,占用林地面积共1.06万公顷。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省公安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公安厅。

整改目标: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2019年以来发现的5699起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进行分类梳理,其中属行政案件的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完成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于2022年12月31日前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公安厅)。

2.持续开展森林督查和“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日常执法监管(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公安厅)。

3.建立涉林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印发实施《贵州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公安厅)。

三十四、自然生态保护问题突出,部分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建设屡禁不止。上立亭电站位于黔南州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已于2008年停止建设,但罗甸县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于2018年6月擅自恢复电站建设。省农业农村厅明确指出该项目违法侵占保护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罗甸县不仅不纠正违规建设行为,反而先后5次召开会议强行推动项目加快建设。2019年小水电清理整治过程中,罗甸县违规将该电站列为“保留类”,使其继续违规建设。保护区实验区内还存在未经论证即建设的八吝大坝工程,2017年、2018年,原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先后两次开展专项检查,要求自查整改有关问题,但黔南州、罗甸县对上述问题隐瞒不报,没有开展整改。2019年5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致函罗甸县要求立即停工并限期整改,该县仍置若罔闻,执意推动大坝工程违规建设。至督察时两个工程已基本建成,均未设置过鱼设施,鱼类迁移、洄游通道被完全阻隔,斑鳠等鱼类保护对象生境受到严重威胁。保护区内虽然要求全年禁渔,但督察发现,保护区核心区内手撒网、电鱼、地笼等非法捕捞行为普遍,保护区周边大量餐馆公开以“野生鱼”招揽生意,长期违法加工、销售保护区野生河鱼。

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整改目标:依规依法清理整顿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查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关于“禁渔工作落实不力”问题整改措施

1.制定并完善《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制度》《罗甸县禁渔工作举报奖励制度》等保护区管理系列制度,切实抓好珍稀鱼类资源保护(立行立改,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强化管理,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面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将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立行立改,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全面清理排查、整改保护区内违法捕捞及违法加工、销售、食用野生河鱼等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4.加强政策宣传、源头管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护区水生生物多样性。在保护区配备视频监控设备,构建“技防+人防”监管体系,长效做好保护区监管(2023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二)关于“小水电清理不严不实”问题整改措施

1.对罗甸县辖区内7座小水电(石门坎水电站一厂、坝王河水电站、雷公滩电站、柏林水电站、石门坎水电站二厂、沫阳关水电站、罗甸县上立亭电站)进行全面复核,严格按照水利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并按程序报备。结合评估意见,依规依法拆除沫阳关电站水坝、柏林电站水坝、坝王河电站水坝(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2.按已报备的罗甸县小水电清理方案完成整改(2023年12月31日;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三)关于“违规涉渔工程顶风而上”问题整改措施

1.按规定对现有涉渔工程开展评估,制定整改措施,按程序报批(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2.拆除坝王河核心区所有拦河建筑物,恢复重建保护鱼类栖息地。通过拆除董当水坝等所有拦河建筑物,恢复新增25km自然流水生境,改善斑鳠等保护鱼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提升保护鱼类的保护效果(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3.补建八吝大坝过鱼设施。依规依法报审八吝大坝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通过补建八吝大坝过鱼设施,恢复河段生态联通性,畅通保护鱼类洄游通道。做好八吝大坝库区2.39平方公里、0.42亿立方米永久性水面的生态环境保护(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4.依规依法报审上立亭水电站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制定蒙江核心区上立亭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管控方案,加强生态流量监管,保障下游河道水情稳定(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5.制定保护区中长期鱼类增殖放流计划,编制水生生物资源利用管控方案,配套建设放流鱼类驯养、繁殖和苗种基地。定期在蒙江及坝王河流域实施包括斑鳠在内的重要经济鱼类、濒危珍稀鱼类的增殖放流(2023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6.提升保护区管控基础能力。编制保护区管控基础能力建设规划,完善保护区管控装备和设备。建设完善保护区宣传牌、界牌界桩等保护标识。开展生态监测(2023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五、安顺市黄果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违规审批建设问题突出。不但未按要求停止违法建设经营活动,切实整改天然画卷度假村等不符合规划、未取得任何手续的违法违规项目,反而于2018年以来又新、改、扩建20余个建设项目,均未办理有关手续,包括菩提七重天、黄果树新城酒店、黄果树镜湖综合服务体等多个地产项目,违法违规愈演愈烈。

责任单位:安顺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依规依法清理整顿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项目。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违规违法建设项目,建立问题清单(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2.依规依法拆除天然画卷度假村项目(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3.停止建设未实质性动工的3个项目(黄果树旅游区龙宫·澳维春天文旅小镇3号地块项目、黄果树镜湖综合服务体项目、黄果树石头寨乐途四季房车营地文旅综合体项目),按地类性质及时进行恢复(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4.对已获得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5个项目(黄果树游客服务中心、贵州省安顺市龙宫旅游服务区游客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黄果树旅游区分拣中心、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入口环境整治提升项目、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温泉景观及配套工程),符合施工条件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规依法实施;不符合施工条件的不得动工建设(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5.暂停黄果树天颐假日酒店一期、朵贝云舍酒店项目、黄果树各国里文化旅游建设项目、黄果树菩提七重天、贵州黄果树新城酒店及配套项目(B1、B2地块洲际假日酒店建筑及附属工程)、贵州黄果树新城酒店及配套项目(B3、B4地块景区服务配套设施工程)、丰玮酒店、黄果树民俗度假小镇项目,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影响专题论证。通过专题论证的依规依法报批,未通过专题论证的依规依法处置(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6.符合96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3个项目(黄果树国际温泉养生谷项目、黄果树旅游区龙宫龙潭旅游服务基地、安顺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影响专题论证,依规依法报批(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7.已通过风景名胜区影响专题论证的1个项目(龙宫路宝湾游客服务中心),依规依法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8.对原址改建的5个项目(匠庐·翠山、匠庐·龙宫1985、缘见·黄果树精品民宿、黄果树德寿村康养度假项目、黄果树休闲运动中心项目),依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林业局)。

9.对涉市政基础设施等的12个项目,依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

三十六、违规开采破坏自然生态。贵州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现有各类矿山4300多个,手续齐全的仅2035个。一些地方粗放开发矿产资源,擅自突破产业准入条件、改变开采方式,甚至借生态治理之名大肆违规开采,生态破坏严重。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强化监督管理,打击违规开采。

整改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按照拟建、在建、在产、停产停建四类状态,全面核查矿山手续,建立“一矿一策”问题整改台账,实施分类整改(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2.督促拟建、在建矿山,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的原则按法定权限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停产停建矿山,按照“一矿一策”的处置意见,对符合办理相关手续条件的,各职能部门及时按法定权限办理(2023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3.应该关闭的依规依法实施关闭;符合吊销条件的,各职能部门及时按法定权限办理吊销手续(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4.关于在建、在产矿山,对手续齐全的,各职能部门依据批复的方案加强日常监管(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

三十七、2016年9月,黔东南州黄平县被国务院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按要求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贵州省将铝土矿采选列为黄平县负面清单禁止类产业,明确现有企业应在2018年年底前关闭退出。黄平县不但未退出富城实业有限公司、兴达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还谎称其不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不在负面清单限制和禁止范围内,导致麦巴铝土矿、王家寨铝土矿等至今仍在非法开采。遥感影像显示,2019年以来,上述两个矿山新增生态破坏面积近28公顷。2014年以来,富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擅自与当地村民签订采矿分包协议,改变开采方式,导致麦巴铝土矿矿区被全面开挖,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经调查,共违法侵占林地面积53.5公顷,耕地4.9公顷。2021年10月,该公司将剥采产生的伴生矿及废石废渣随意堆存填埋,部分淋溶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监测显示淋溶水pH值为2,呈酸性。

责任单位:黔东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林业局。

整改目标:完成黔东南州黄平县麦巴铝土矿、黄平县重安镇王家寨铝土矿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矿山关闭退出。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全面清理黄平县行业领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和执行情况,制定专项整改工作方案(2022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2.依法关闭退出黄平县麦巴铝土矿、黄平县重安镇王家寨铝土矿两个矿山(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制定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方案,分期分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4.对剥采产生的伴生矿及废石废渣污染,开展全面调查,制定整治方案,采取围挡、截洪、覆土复绿等工程措施治理(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5.对贵州黄平富城实业有限公司麦巴铝土矿和黄平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王家寨铝土矿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三十八、部分地方借“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之名,先后上马24个地质灾害或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其中21个位于毕节市。督察发现,这些生态治理项目,实则是打着生态修复的幌子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对全省利用市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排查治理,严防以生态修复为名非法采矿行为。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全省利用市场化方式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项目及已发现的24个项目现状进行评估,对仍存在问题的建立清单台账(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根据清单台账,对原实施方案不符合现行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政策要求、不满足地质灾害或生态修复治理相关规范要求的,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并开展治理(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对原实施方案满足上述要求的,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4.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在实施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时,严禁违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十九、金沙县金凤煤矿已闭矿,仍以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之名,将原矿区数千亩土地全部开挖,侵占大量耕地和林地,煤矸石、弃渣随意堆积,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现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责任单位:毕节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整改目标:责令金凤煤矿停止开挖行为,对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金沙县金凤煤矿矿山地质灾害或生态修复治理效果开展核查,对原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对未达到设计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建立问题台账,修订完善整改技术方案(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根据修订完善后的整改技术方案,对原矿区已开挖土地开展生态修复,对堆积的煤矸石和弃渣进行治理。到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50%修复和治理任务,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修复和治理任务(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3.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在实施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时,严禁违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十、矿山生态修复和管理问题较多。贵州省要求,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省826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但督察发现,部分矿山修复工程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在产砂石矿山中,共有507家存在各类环境问题,其中未进行生态修复的有163家。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整改目标:开展矿山突出问题整治,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对全省826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完成情况开展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按照整改方案,对全省826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对存在各类环境问题的507家砂石矿山,根据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未进行生态修复的163家砂石矿山,开展生态修复(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4.制定《贵州省“十四五”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行动计划》,科学布局和统筹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十一、遵义市部分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打折扣,开采平台基本未覆土植绿,未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要求。习水县二郎鸿坤建材厂、新蒲新区石龙采石场等只开采不治理,严重破坏山林植被。

责任单位:遵义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要求,严格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习水县二郎鸿坤建材厂、新蒲新区石龙采石场对已开采完毕区域进行生态修复(2022年12月31日前)。

2.举一反三,对全市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并实施整改(2022年12月31日前)。

3.对习水县二郎鸿坤建材厂、新蒲新区石龙采石场只开采不治理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2022年6月30日前)。

4.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只开采不治理、破坏生态违法行为(长期坚持)。

四十二、贵阳市修文县黄鳝坡砂石矿已超两年未开采,但大面积植被剥离的生态修复工作一直未开展。

责任单位:贵阳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规范管理矿山开采。

整改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已被破坏的地块开展调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审(2022年6月30日前)。

2.根据方案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程(2023年6月30日前)。

3.对修文县矿山行业开展举一反三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开展整治(2022年12月31日前)。

4.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违规占用土地、生态修复不到位等违规违法行为(长期坚持)。

四十三、2020年6月,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将“安全许可证合法有效”“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等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先决条件。督察发现,贵州省部分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不力、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部分绿色矿山名不符实。贵阳市修文县评选的14座绿色矿山中,多数不符合条件,其中长冲大槽铝土矿山等在申报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马家桥砂石厂等13座矿山2018年以来因侵占林地等被有关部门处罚47次。2021年10月暗查发现,14座绿色矿山中有12座不同程度存在生态破坏严重、生态修复滞后等问题。此外,铜仁市松桃县白石溪锰矿、黔东南州岑巩县姚家林水泥用石灰岩矿、台江县台雄矿泉水矿等3个矿山与自然保护地重叠,但未移出“绿色矿山”名单。

责任单位:贵阳市、铜仁市、黔东南州党委、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验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规范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不符合“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先决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侵占林地、破坏生态、生态修复滞后等突出问题的矿山,取消绿色矿山称号,移除绿色矿山名单(2022年12月31日前)。

2.举一反三,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现场核查,评估建设情况,报审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严格对照绿色矿山建设指标,不符合评价指标的,移除绿色矿山名录(2022年12月31日前)。

3.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监督审核指导工作机制,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矿政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绿色矿山达标建设;加大创建力度,规范推进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十四、一些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不到位。2021年3月,贵州省农村水电应用监管服务平台投入试运行,对全省1143座有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小水电进行监管。督察发现,省水利部门在监管中重平台建设轻运行管理,一些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足、监控设施位置不合理等问题突出。平台显示,2021年4月至11月,49座小水电生态流量数据完整率低于60%,120座数据合格率低于90%,均未达到小水电远程监控数据传输要求。督察组随机抽查50座显示“正常”的水电站,黔西南州贞丰县福拉水电站等28座不同程度存在生态流量明显低于核定值、监控设施安装不合理等问题。抽查发现,87座小水电可以连续预警但并无相应处置措施,远程监控成为摆设。铜仁市沿河县三角水电站等生态流量持续泄放不合格,安顺市镇宁县下河头水电站等生态流量数据持续上传不正常,但水利部门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督察还发现,遵义市赤水市七里坝水库违规将生态流量引至鱼塘养鱼后再排至福宝河,将视频监控设施设置在鱼塘,无法正常监测下泄生态流量;下游天生桥水电站又违规将生态流量截流发电,实际下泄流量远小于核定流量。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开展小水电生态流量专项排查,对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不足,明显低于核定值、监控设施位置不合理、预警但并无相应处置措施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2022年12月31日前)。

2.完善监管平台建设,增加监管平台异常短信预警功能,对未联网、联网数据不完整、未达数据传输要求、数据传输不正常、生态流量泄放未达核定值的,及时报警预警(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3.加强生态流量监管,依规依法处置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生态流量泄放不足、违规截流发电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坚持)。

4.实行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市(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长制考核(长期坚持)。

四十五、一些重点领域存在较多环境问题,工业园区环境管理问题依然突出。安顺市夏云工业园区是安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要园区之一,2017年以来,夏云工业园违规引进数家含表面处理工艺的铝型材加工企业,但园区配套环境基础设施薄弱,不具备处理高浓度工业污水能力,有关部门长期不闻不问,污水处理厂实际成为稀释排放工业废水的通道。2019年以来,涉及该园区环境污染的投诉高达28件,地方均上报已办结,此次督察发现,地方办理情况严重不实,园区雨污混排问题十分突出。随机抽测7家企业,就有4家通过雨水管网偷排,其中铝镁铝业有限公司将两根废水管直接连通雨水沟,长期偷排废水,甚至在督察组检查当晚还通过潜水泵偷排高浓度废水;协力启航科技有限公司同样通过雨水沟偷排生产废水。此外,当地一直未按照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工业固废处置中心,现场督察发现中铝集团下属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厂区内违法填埋工业固体废物。

责任单位:安顺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限期治理违规引进的企业,从严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办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改造提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园区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优化制定园区产业准入条件,制定园区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案(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

2.针对园区内企业废水、厂区雨污分流管网,粉尘、VOC等废气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逐厂制定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案,限期完成整治(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改造完善园区废水收集管网,实行雨污分流(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4.改造提升园区污水处理厂。增加调节池和有机物等污染物前端处理工艺,提高抗冲击负荷能力,实现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5.限期清理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法填埋的工业固体废物,对堆存场地覆土修复(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对《安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夏云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版)》进行修编。对园区企业固体废物产生、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评估建设园区固体废物处理中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评估论证结果,开展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等相关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

7.严格园区监管执法,从严查处企业违规建设、直排偷排废水和非法处理处置危废等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8.全面梳理近年来园区环境污染信访投诉件,主动走访群众,督促企业整改到位(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十六、2019年7月,瓮安县工业园区贵州岑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5万吨/年苯酐项目进行环评时,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在专家评审意见明确指出项目选址不符合园区规划的情况下,依然批复同意,至督察时该项目已基本建成。

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园区规划,严格项目准入。

整改时限:2022年9月30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撤销原环评批复,严格按照瓮安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修编)重新办理环评手续,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的依据(2022年9月30日前)。

2.按照重新办理的环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2022年9月30日前)。

3.严格执行园区规划准入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不得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及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长期坚持)。

四十七、独山县麻尾工业园环境管理也形同虚设。园区内13家铁合金企业中有9家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现象,其中贵州兴枫霖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建成投产,但2016年10月才取得环评批复、2020年12月才取得用地批复、2021年9月才取得用水批复,安全生产手续已过期。

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

整改目标: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园区13家铁合金企业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进行全面清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查处。符合规定的,依法申报按程序办理环评、能评、安全生产、用地、用水等审批手续;对园区长期停产的铁合金企业,在复产前完成相关手续办理(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

2.对园区内企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定方案限期整改(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加强对麻尾工业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手续齐全、合法合规开工建设(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

4.加强监管执法,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十八、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问题多发。贵州省共有76座生活垃圾填埋场,普遍建设时间较早,存在渗漏污染。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目标: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督促各地进一步系统全面排查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漏问题,按照“一场一策”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2.按照“一场一策”整改方案推进问题整改(2024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3.编制实施《贵州省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推进焚烧处理设施建设,2022年底前贵阳市白云区、2023年底前遵义市红花岗区和播州区、安顺市西秀区重点问题填埋场不再处置原生生活垃圾;到2024年底基本实现排查出渗漏问题的填埋场不再处置原生生活垃圾(2024年12月31日;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4.加强监管执法,查处渗滤液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十九、大方县垃圾填埋场长期超负荷运行,调节池和应急池高位储存渗滤液,存在较大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毕节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整改目标:规范垃圾填埋场运行,防范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在大方县建成投运中心城区焚烧发电厂(二期)前,将新产生的部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至中心城区焚烧发电厂处置,解决大方县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问题(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加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运营管理,确保新增垃圾渗滤液得到处理,达标排放(长期坚持)。

3.对调节池和应急池积存的垃圾渗滤液,采取临时应急处理措施,限期处理积存渗滤液,减少积存量,防范环境风险隐患(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五十、铜仁市印江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印江县政府未经科学论证便擅自决策,将渗滤液简单处理后违法排入城市管网,截至2021年12月共违法排放渗滤液18.3万吨。

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整改措施:

1.完善垃圾填埋场地雨污分流措施,新建应急池、渗漏液收集池,防范雨污混流溢流风险(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2.改造完成500吨/天一体化处理站并正常运行,渗滤液经处理后达标排放(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3.规范设置渗滤液处理站排口,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正常运行(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依规依法对违法排放渗滤液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十一、垃圾焚烧发电厂部分项目建设滞后,不同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不均衡。毕节市应于2018年年底建成投运七星关区、金沙县等4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但地方推动不力、工作迟缓,项目均未按期建成,导致大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只能超负荷运转。大方、黔西、金沙、威宁和赫章5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处理能力共570吨/日,但2021年实际处理量达到1900吨/日,填埋区均已接近满库容。据测算,毕节市生活垃圾处置能力缺口达1500吨/日,但截至督察进驻时未开展新增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按规划完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2022年年底前,统筹规划焚烧处理设施项目清单,编制《贵州省生活垃圾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到2024年年底基本实现排查出渗漏问题的填埋场不再处置原生生活垃圾;到2025年年底,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2025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加强毕节市中心城区、织金县、金沙县、威宁县等4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黔西市水泥协调处置项目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正常运行(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合理规划毕节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区域。金沙县生活垃圾运至金沙县焚烧发电厂处置;威宁县、赫章县生活垃圾运至威宁县焚烧发电厂处置;大方县部分生活垃圾运至中心城区焚烧发电厂处置;黔西市就近将生活垃圾运至织金县焚烧发电厂、金沙焚烧发电厂和黔西水泥厂处置(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毕节市新增建设威赫片区二期项目(赫章县)、织纳片区二期项目(纳雍县)、中心城区二期项目(大方县)焚烧发电项目,新增处理能力1500吨/日,不再新增垃圾填埋量(2025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5.规范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管理,正常运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十二、本应于2020年6月建成的贵阳市20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至督察时尚未建成,而垃圾填埋场库容已满负荷,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贵阳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完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运。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20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确保2022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2.编制比例坝生活垃圾填埋场闭库方案并完成闭库,不再新增堆存生活垃圾(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加强比例坝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正常运行渗滤液处理设施,防范环境风险隐患(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五十三、部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水平低下。贵州省共有200余家涉重金属企业,涉及锰、锑、铁合金等诸多行业,由于生产工艺相对落后、环境管理水平不高,环境风险隐患突出。2019年以来,贵州省共立案查处“涉重”违法案件133件,罚款2000余万元。但督察发现,一些涉重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党委、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淘汰落后工艺,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整改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开展涉重企业落后工艺专项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实施整改,依规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设备(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排查涉重企业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按照“一企一策”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推进整改,提高环境管理水平(2023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编制印发“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依规依法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严厉打击涉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分类采取限期整改、罚款、停产整治、关闭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十四、2016年以来,黔东南州岑巩县久通公司因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未批先建、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先后5次被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021年9月暗查发现,该公司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不仅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令淘汰的落后工业设备,且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各类废水“跑冒滴漏”。

责任单位:黔东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整改目标:拆除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整改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依法关闭久通冶金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锑系列产品生产线,拆除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技改备案名称为:贵州华星冶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锑系列产品技改项目二期工程)(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督促久通冶金有限公司对自产的1364.59吨砷碱渣依法处理(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对久通冶金有限公司从外省转入的危险物料转移至具备“三防”措施的场所暂存并由办案机关作为物证查扣,待刑事案件判决后,按照危废类别依法处置(2023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对久通冶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强化对暂存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立行立改,长期坚持;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十五、2021年6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检查发现铜仁市大龙经开区建强锰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此次督察发现,该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锰渣渗滤液收集严重不到位,厂区和锰渣库所在山坡均有高浓度渗滤液渗出,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铜仁市委、市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规范转移危险废物,渗滤液得到有效收集处理。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对建强锰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建强锰业危废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制度(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责令企业停产治理,对厂区(含锰渣库)、320国道进行全面摸排,查找厂区内、沿320国道区域渗漏点并进行收集治理。同步开展渗漏源头排查治理(2023年12月31日前)。

3.修建一体化处理设施,渗漏液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2023年6月30日前)。

五十六、黔南州罗甸县正鑫硅业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不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落后工艺,未按环评要求使用低硫燃料,窑炉烟气长期未经任何脱硫措施直排外环境,导致外排二氧化硫浓度最高达4975毫克/立方米,超标24倍。电炉炉渣、废弃耐火材料等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环境风险突出。

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整改目标:按要求淘汰落后工艺,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对正鑫硅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复核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严格按照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对罗甸县正鑫硅业有限公司落后工艺进行淘汰,严格监管企业落后工艺淘汰(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处置堆存的电炉炉渣、废弃耐火材料等危险废物,消除环境风险隐患(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严格监管企业危险废物处置(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5.经整改符合产业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后,督促其完善环评手续,按要求使用低硫煤,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十七、矿井涌水污染问题解决不力。黔东南州麻江县杏山镇翁威煤矿于2014年停产,生态修复工程治标不治本,未解决矿井涌水问题,每天约有2000—3000立方米酸性矿井废水未经治理直排溪沟。

责任单位:黔东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整改目标:消除矿井涌水直排溪沟现象。

整改时限:2023年9月30日前。

整改措施:

1.开展翁威煤矿矿界范围酸性废水问题核查,查明矿井水、淋溶水污染现状,充分证论后,修改完善整改方案(2022年6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2.落实“过程控制+末端生态净化”治理措施,完成现已实施的翁威矿部主井出水点酸性废水治理工程(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3.建成投运谷宾探矿点区域酸性废水治理工程(2023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十八、黔南州2015年发现并指出都匀市杨柳街河被无主煤矿矿井涌水污染问题,当地落实责任不积极不主动,多次开会研究均未拿出实质性举措,污染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责任单位:黔南州委、州政府。

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整改目标:煤矿废水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整改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整改措施:

1.新建7000吨/天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全面收集煤矿废水(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2.完成7000吨/天矿井废水处理设施的调试验收并投入运行,确保将张家山、菠萝冲片区煤矿废水统一收集处理,解决煤矿涌水污染问题(2022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3.在7000吨/天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前,将张家山煤矿废水引入菠萝冲矿井水处理实验项目(2000吨/天)进行处理,在建期间矿井废水实现达标排放(2022年9月30日前;验收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4.实施杨柳街河河道治理修复工程,采取岸坡整治及河底清理措施对河道进行综合治理(2023年12月31日前;验收单位: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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