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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曝光4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9-02 1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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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曝光4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利剑”行动今年以来,长沙市组织开展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全力保护环境安全防线。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曝光4起

“利剑”行动

今年以来,长沙市组织开展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全力保护环境安全防线。

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曝光4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长沙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查处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调处群众信访过程中,对长沙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检测原始数据,发现该公司涉嫌对两辆车(湘A***8C、湘A***6G)出具虚假报告的环境违法线索。4月21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该公司涉嫌环境违法的具体情节、数据计算等相关情况进行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1、车辆湘A***8C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中实际测定转速为620r/min(接近怠速),该公司未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且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的比值变化超过±5%的允许变化范围(《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B.4.6.2),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终止检测,仍然出具了合格的尾气检测报告;2、该公司一小时内采用自由加速法对机动车湘A***6G进行了两次排气检测,将额定转速从2500r/min改为2000r/min,在未核实真实额定转速亦未申请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擅自篡改额定转速,试图降低车辆尾气排放浓度和触发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转速预警的限值,帮助该车通过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条至规定,2022年7月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典型意义

该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经验、专业知识以及规避系统监管等技术手段违规检测,出具虚假报告,作弊手段较隐秘,因检验报告数量众多,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难以发现,性质较恶劣,此类处罚案件在长沙市范围内尚属首次。

二、望城某生产车间通过暗管排放有毒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0日,望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金塘社区申塘组某民房内存在镀锌作业,有违法嫌疑。经查,曾某于2020年3月20日租赁该房屋进行镀锌生产,面积约为100㎡,现场有三个酸洗槽、两个镀锌槽、三个钝化槽、两个水洗槽,生产车间内有一条排水沟,所有生产废水经排水沟接入围墙外的沉淀池(约0.6立方米),简单沉淀后,再经一根约30米的塑料管道(暗管)排入厂界北侧的市政管道,在此过程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未按国家重金属治理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直接将镀锌生产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外排。现场对该单位酸洗槽、镀锌槽、钝化槽、水洗槽、沉淀池、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联合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同步开展前期调查,第一时间对涉案相关原辅材料、危险废物进行查封扣押,对槽内废水等相关涉危废物品请第三方公司进行转移保存。检测结果显示,暗管外排的废水中含锌,浓度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查处情况

曾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22年6月15日,望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案件移送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浏阳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3日,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利用智慧环保大数据平台,通过用电在线监测,发现辖内某木业有限公司数据上传异常,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楼梯扶手生产,无生产废水外排,喷漆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光氧催化+喷淋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查发现现场喷漆间正在作业,但光氧催化设施电源未开启、光氧催化设施电源未通电、UV光解灯整流器显示灯未亮。执法队员利用手持式执法仪精确定位泄漏及排放的源头,在安全距离以外检测VOCs泄漏,以图像形式快速发现VOCs泄漏,极大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再利用手持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在线连接VOCs,通过面板即时查看数据分析,执法现场出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相关裁量标准,处罚款1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典型意义

这是地方分局在落实全省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利用高科技,打造“信息科技化+环保执法”新模式的生动案例。近年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利用智慧监管平台、无人机、用电监测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对重点污染源24小时全天候在线监管,有效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效能。

四、长沙县某公司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水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长沙县黄花镇某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某公司租用即将拆迁的某村民房屋进行铜门生产制造。经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硝酸、硫酸钾、脱漆剂等对铜板经除油脱脂、清洗、发黑等工序进行上色,槽液废水经收集池内PVC管直接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沟后流入水塘,地面滴漏废水经墙洞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沟后流入水塘。执法人员现场对废水、土壤等进行采样并全程记录取证,同时邀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第一时间对涉案场所进行了查封,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对槽液废水等危废进行转移保存。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通过暗管、渗坑向外环境排放的含铜水污染物造成墙洞外排口表层土壤铜超标299倍,水沟表层土壤铜超标138倍、深层土壤铜超标13.4倍。

查处情况

根据该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22年7月7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长沙县公安局。

典型意义

为逃避打击,当事人选择在城郊结合部租用位置偏僻且即将拆迁的民房进行生产加工,并利用厂房最内侧的独立杂物间作为表面处理车间进行闭门作业,且车间周边居民均为房东亲属。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充分发挥群众力量,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将这一具有很强自然隐蔽性和社会隐藏性的违法犯罪窝点查获,将其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段,执法部门将依法提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兑现举报奖励,进一步激发群众热情,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处可藏,进一步夯实“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社会共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