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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6 09:04:12   浏览次数:21
核心提示:关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新消息:襄环(南)罚字〔2022〕15号万华林: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3330地址:南漳县九集镇方庙村*组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7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襄环(南)罚字〔2022〕15号

万华林: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8*****3330

地址:南漳县九集镇方庙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接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转我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三道河水库内违法钓鱼问题线索,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3日你在我县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三道河水库)内从事钓鱼活动。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3日的《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漳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襄环(南)责改字〔2022〕15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我局于2022年8月1日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逾期,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视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南)罚告字〔2022〕15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鄂环发〔2022〕1号)第三部分“水污染防治类”表(十七)“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罚款幅度裁定 ”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襄阳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行分行营业部

帐号:572957551245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9日

 
关键词: 决定书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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