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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11 11:07:36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2024年01月11日关于山西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的最新消息:【讯】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作了具体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说明,已于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公告》规定了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计算面积,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1个月的,可按次计算。另外,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1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关键词: 扬尘 面积 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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