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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责任的确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4 22:13:49   浏览次数:19
核心提示:关于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责任的确定的最新消息:基本案情2017年初,被告人伍某与林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决定共同投资在浦北小江镇街口村委会独岭头村六颜麓岭开采白石(又称“硅石”)出售,投资收益由两人平分。伍某、林某在没有办理


基本案情

2017年初,被告人伍某与林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决定共同投资在浦北小江镇街口村委会独岭头村六颜麓岭开采白石(又称“硅石”)出售,投资收益由两人平分。伍某、林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请挖掘机在六颜麓岭开挖,并将挖出来的泥土堆填到周边的林地上,造成林地以及广西钦州某公司种植的速生桉林木被毁坏。矿产白石开采出来后,再雇车运输到玉林市兴业县火车站进行销售,共计销售白石2315吨,销售金额381 994元人民币。经鉴定,浦北县小江街口村委独岭头村六颜麓岭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共计1.05公顷(15.75亩)被毁坏的速生桉林木蓄积量共计39.1立方米,被毁坏的林地用途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18 187元。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原有地形地貌以及用途已经发生改变,林地原有植被已无法恢复。

裁判结果

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桂072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伍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伍某的违法所得381 994元,上缴国库;

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伍某、林某连带赔偿林地修复费用118 187元,上缴国库。已交至浦北县人民检察院60000元的赔偿款,上缴国库,余下修复赔偿款58 187元限二上述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本案系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公益诉讼对提升生态文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保障和促进绿色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要求各级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环境保护禁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案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被告人在他人开采造成破坏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采加重土地破坏,能否减轻责任;二是就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法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修复责任应如何确定。案件审理要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损害责任者实行严格的修复补偿制度。本案中,伍某、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采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土地原貌,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均造成破坏,且未对其主张在他人开采基础上加重土地破坏的减轻情节及因果关系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认定伍某、林某共同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与责任,连带赔偿林地修复费用118 187元。

案例解说

本案的处理,充分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林地资源与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司法裁判严守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决心。一方面,违反开采矿产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环境修复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相结合,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通过判处责令被告人修复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损害修复金,加大了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的成本,判决结果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要求,有效遏制了非法开采行为,也对社会公众予以警示,对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及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具有积极意义。

文丨浦北法院

图丨源自网络

编辑丨黄诗颖

审核丨苏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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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110期 总9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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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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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报渠道

01

钦州市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

举报专用信箱:钦州市行政信息中心A209室

举报电话:0777-2833382

邮箱:qzsyljb@163.com

02

钦州市公安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777-2833382

03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

举报电话:0777-3687108

举报专用信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邮编:535000

 
关键词: 生态环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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