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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例入选!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8-14 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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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例入选!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公布近日,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全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和“提名表扬案例”。其中,常熟市张某等四人超

近日,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全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和“提名表扬案例”。其中,常熟市张某等四人超标排放含铬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昆山某纸塑有限公司非法倾倒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入选“提名表扬案例”。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名单

十大典型案例

➤ 常熟市张某等四人超标排放含铬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 昆山某纸塑公司非法倾倒废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提名表扬案例

➤ 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苏州这些案例上榜

一起来看看吧

十大典型案例

常熟市张某等四人超标排放含铬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一)基本情况

2018年8月,张某未经环评伙同孙某租赁常熟市尚湖镇新裕村中主村铝氧化作坊私下进行铝氧化生产加工,在作坊内东北侧墙角开挖洞口、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至2018年年底。2020年4月,张某将小作坊转租曹某和李某共用,进行铝氧化生产加工。四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均通过作坊内原有暗管排入外环境。2020年7月22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对现场水样进行采样,废水中含铬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倍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2020年8月10日,常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委托专家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

(二) 磋商结果

2020年12月8日,常熟生态环境局会同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推动尚湖镇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3.8万元,其中11.4 万元用作铝氧化作坊周边村庄千村美居233工程建设。

(三) 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司法联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常熟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消防、检察多部门开展调查,对收集固定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 与专家赴现场调查,合理划分赔偿责任,为赔偿协议顺利签订奠定基础。二是局镇联动,建立完善联动机制。结合常熟镇域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将生态环境修复职权下放到乡镇一级,鼓励镇一级政府全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熟生态环境局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全程参与。三是诉前磋商,高效实现生态修复成效。诉前磋商从“沟通” 和“对话”入手,构筑交流平台,节约行政资源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属地政府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将赔偿资金用于改善铝氧化作坊周边村庄生态环境,将其打造为“中主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示范项目”。该案例被《检察日报》以“江苏常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解难题”点赞推广。

十大典型案例

昆山某纸塑公司非法倾倒废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昆山某纸塑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以每桶3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无回收、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个人进行非法处置,共计253.26吨。大部分废有机溶剂被倾倒至昆山高新区恒盛路、瑞科路路口附近的雨水、污水窨井内,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经第三方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525.45万元。

(二) 磋商结果

2020年7月5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召集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简称昆山高新区管委会) 、昆山市应急局、昆山市水务局等部门召开公开听证会,同意以监管方与被监管方签订《监管意见书》的形式。在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导监督下,昆山生态环境局与昆山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具体的磋商工作。经多次磋商,该公司同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8月5日,该公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汇至昆山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非税收入专户。

(三)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实现多元共治,及时消除危险废物非法外排的安全隐患。该案涉及的危险废物燃点极低,倾倒至公共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和专业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通力合作,邀请安全、环保专家现场指导,及时清除隐患。二是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衔接机制。通过检察机关公开听证,以监管意见书的形式明确相关各方的监管职责,督促污染者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同步开展刑事合规审查,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三是探索多元化修复方式,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效益。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属地的环境治理和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教育基地,开展建设太阳能充电桩替代性修复,不断提升属地的生态环境综合效益。

提名表扬案例

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9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对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车间南侧排污管道与废水收集托盘接口处有生产废水渗漏,南侧排污管道连接厂区外东侧三个市政雨水窨井中的中间窨井。对外排废水采样后检测,中间窨井废水镍0.897mg/L、铝71.5mg/L,南侧窨井 废水镍1.77mg/L、铝89.6mg/L,北侧窨井废水镍0.62mg/L、铝46.6mg/L,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表3相应的排放限值。经查明,该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及时检查并修复废水收集托盘,致使1号车间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流入雨水窨井后通过雨水管网外排。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委托专业人员排查雨水管道,将河道的部分废水抽入蓄水池运至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同时对泰安河部分河段开展清淤工作。

相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同时,委托专家对该公司违法排放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经评估,该公司南侧排污管道与废水收集托盘接口处生产废水渗漏,导致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流入雨水管网,最后排入泰安河,且废水中镍和总铝超标排放,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8.678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6.92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21年7月16日,相城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参与磋商。经磋商,与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在事件发生后已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支付相关费用,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后,于7月20日购买共计1.8万元的鱼苗,在黄埭镇综合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全部投放至大通桥河道内。

对于该公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城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10%的比例减免行政处罚金额。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针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及时开展调查,采用简易评估程序,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实现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在案件办理调查阶段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积极探索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衔接联动,提升执法办案效果。 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作为对违法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让企业认识到处罚不是目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真正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