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长出“牙齿”
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长出“牙齿”【讯】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公安部等14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近年
【讯】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公安部等14部门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规定》对近年来始终处于探索发展完善阶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和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优化,相当于为《民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配套了实施细则。《规定》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层级效力,既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赔偿范围、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司法确认、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事项以及责任分工、保障措施,增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损害生态环境本质上也是侵权行为,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部分。较长一段时间里,因破坏生态环境而承担赔偿修复责任的企业或公民等主体并不多,大多数情况下由民众承受污染后果,由政府善后埋单。这样的归责结果不符合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加重了政府负担,违背了社会公平,也弱化了对环境破坏者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不利于环境保护。
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开始,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过,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不规范、索赔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效果打了折扣。
此次14部门印发的《规定》,明确了部门任务分工,压实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责任,解决了《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衔接问题,理顺了法律体系,规范了工作程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畅通了路径,增强了压力和动力,提供了坚实保障。
“赔多少、怎么赔”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清污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以及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针对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规定》明确了赔偿义务人的修复责任、替代修复责任、赔偿标准,提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这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了更具体的依据,也有了更精准的尺子。
“多长时间能赔偿到位”也即索赔效率,同样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问题。之前的相关制度未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初步核查时限,一些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久拖不决的现象,影响了办案公信力和生态环境保护效果。《规定》首次明确了相关部门初步核查时限为30天,为办案部门施加了时限压力,有望倒逼办案部门提高办案效率,把时限压力传导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各个环节。
此外,《规定》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建立严考核、硬约束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办理进度。这给地方拧紧了责任发条,有助于提升地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视程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规定》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长出了“牙齿”。期待各地各部门用好用足“长牙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则,有力守护好绿水青山、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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