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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构建较为完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2 07:01:58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2022年05月12日关于权威解读:构建较为完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新消息:【讯】对哪些违法行为可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谁能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又该如何审理?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


【讯】对哪些违法行为可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谁能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又该如何审理?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管辖法院,为不同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衔接作出制度安排,亟需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不同职能作用,构建较为完善、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海洋安全、保护海洋资源、推进海洋法治、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介绍制定《规定》背景时强调。

适用范围是哪些?

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船舶排污、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等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压力依然较大,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

针对哪些违法行为可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规定》主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适用的地域范围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的海域范围一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不仅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业生产等行为,还包括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陆源污染行为。因此,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位于海域,是确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的重要因素。

此外,为防止或减轻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可能会在海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预防措施费用亦属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故采取预防措施地也是界定本规定适用范围的因素之一。

综上,只要是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应当适用本规定。

谁来提起诉讼?

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起,在部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规定》采用了列明方式明确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规定》第二条明确,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如何处理?《规定》第三条指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二条提起诉讼。在有关部门仍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规定》第五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规定》体现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定位,实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对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现实意义。”“两高”相关负责人强调。

谁来负责审理?

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专门管辖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

“这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有利于审判质量保障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优势,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审理行政案件相对更为超脱,可以进一步为依法开展海洋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监督。”“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此外,11个海事法院设立了40余个派出法庭,适应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增强了海事审判的服务功能,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已经成为海事司法保障沿海沿江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沿。

 
关键词: 海洋 公益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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