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壤受污染途径看前端的固体废物和水等污染防治
从土壤受污染途径看前端的固体废物和水等污染防治【讯】《土壤污染防治法》(下简称《土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
【讯】《土壤污染防治法》(下简称《土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由于人类对土壤的使用,并不像水、气、固体那样直接利用,可以认为“某种物质进入”“土壤”的污染途径,有直接和间接两种。
直接进入土壤的物质很多,但依据定义能达到“污染”的不多,如农业施肥施药,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
借助固体、水等载体物质间接进入土壤,则是人类利用土壤的主要形式。因为各种固体物质处在地面上,都要与土壤接触,各种水质也要侵入土壤。也正因为如此,固体废物、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除了落入到水域、生物体、建筑物上和稳定在大气中的气态污染物之外,最终都落在土壤表层。
其中达到“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程度,也就成了土壤污染的重要途径。《土壤法》第十九条总体性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重要依据有三条:第十二条规定,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国家或者地方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第二十条规定,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固体废物是间接污染土壤的重点,而且土壤也可能成为危险废物,如《土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因而,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处罚针锋相对:
一是第八十九条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污水”见下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对于“污泥”,《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分别从处理不合标准、堆放等方面做了处罚规定。三是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污水也会造成土壤污染。如上述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大气污染物会造成土壤污染吗?《土壤法》没有规定,或许是因为自然沉降或者与雨水沉降到土壤表层,监管难以溯源,更难以确定污染者。这就更需要前端实施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如大气污染物中的铅污染物,就以沉降形式造成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存在认识欠缺、危害隐蔽、监测困难、风险极高、治理费用大和周期长等问题,其前端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我国才注重前端长期失守遗留的土壤污染。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相比,《土壤法》明显力度加大。
一是第七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二是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就处罚数额来说,并不足以应对土壤污染。与其他污染防治法一致,第九十六条规定,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八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各种物质的重要载体,土壤与大气、水和固体废物防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最终不得不成为接纳污染各种污染物的集大成者。一旦前端的固体废物、水和大气污染等疏于防守、执法不严、存在漏洞,就势必造成后端的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治理,实质是前段其他污染防治效果的综合反应,代表着前端监管者的污染治理系统认识。对于会造成土壤污染的固体废物、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虽是前端的监管小宗,还常会出现向公安机关移交、乃至追究刑事处罚的出力不讨好的麻烦情形,与一般罚款不可相提并,却是造成后端污染的主要来源途径。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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