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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实践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5-11 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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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实践编者按: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该怎么赔?2018年起,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编者按: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该怎么赔?2018年起,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近年来,江苏苏州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为企业修复生态环境拓展新路径,不断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案例。
  近日,由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联合出台的《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建设方案》(下称《建设方案》)正式发布。《建设方案》出台,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高标准打造全省首个集修复示范、法制警示、科普交流和监测监控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
  突破创新丰富案例 把改革实效写在太湖生态岛
  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背景下启动建设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不仅是一个创新之举,更加具有苏州“标签”、苏州实效才是真正让改革工作深入基层,修复赔偿对症下药的关键所在。
  “这是一部非常具有苏州特色的《建设方案》,我们将在生态岛的留白之处丰富更多的创新案例,进一步强化对太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小组组长张鹤介绍。根据《建设方案》,苏州市将以太湖生态岛建设为契机,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新要求,开展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建设方案》明确,在太湖生态岛规划范围内(包括金庭镇区域范围的西山岛等27个太湖岛屿和水域,陆域面积84.59平方公里)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着力打造“三片区”“两中心”和“一平台”,即“碳汇林片区”“增殖放流片区”“生态环境修复示范片区”“生态环境法治与警示中心”“生态环境保护科普与交流中心”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展示平台”。
  替代性修复,是针对污染环境案件探索的一种新的生态修复方式,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在不具备条件进行原位直接修复,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修复的,可通过缴纳损害赔偿金、劳务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修复义务。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就为赔偿义务人提供了多种替代修复场景,示范基地建设的最大亮点就是因地制宜,推进替代修复模式,对苏州市域内客观上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引导赔偿义务人结合太湖生态岛实际,灵活采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及“劳务代偿”等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全面提升苏州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真正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效写在太湖生态岛。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探索建立损害赔偿磋商机制
  2018年5月23日,苏州高新区原环境保护局接到对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涉嫌偷排废水的投诉后,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查实该企业电镀废水渗漏经土壤流入河道,对相关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622.7万元。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多轮磋商,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同年10月,赔偿义务人缴纳了赔偿金。目前,土壤、地下水修复工作已完成。该案例入选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苏州市坚持协同管理, 建立线索筛查与报告机制。充分发挥线索筛查的“发动机”作用,实时动态管理线索库,消化存量,控制增量。同时,将启动率、修复率纳入苏州市生态环境质量、环境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落实得益于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诉前磋商机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借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通过诉前磋商破解难题。2020年,常熟市在一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积极促成属地政府与当事人磋商,签订赔偿协议,确保生态修复及时开展,该案例获最高检点赞。去年7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获知最高检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发现京杭大运河吴江段环境污染线索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开展调查和鉴定评估,在对违法企业立案处罚的同时,与检察机关会商,积极运用诉前磋商方式,督促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环境。
  截至目前,苏州市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5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项工作总体走在全省前列,形成一批涵盖废水超标、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非法倾倒危废等类型的典型案例,多个案例入选国家、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提升群众环境获得感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何重大意义?苏州市在推进该制度落地的过程中,还应在哪些方向发力?张鹤表示,这项制度的实施,让损害生态环境的赔偿义务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让受损的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对环境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切实保障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苏州市按下“快捷键”,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实践。通过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办案流程,坚持协同管理,强化赔偿落实,初步形成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社会意识的空白,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中最大的难题之一,也是下一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苏州市将以建设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监督有力”的联动机制,加强跨部门案件高效办理,定期会商会办,形成管理合力;以受损生态环境恢复为目标,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责任,面向赔偿义务人群体开展专题宣传培训,丰富公众参与方式,不断提升群众环境获得感。
  林业碳汇是探索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路径之一,苏州目前已经启动相关探索工作,将在太湖生态岛“碳汇林片区”开展一系列碳汇研究工作,为今后示范基地和碳交易市场无缝对接下好先手棋。
  原标题:苏州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