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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济南创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20 14:03:00   浏览次数:36
核心提示:关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济南创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新消息:日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济南创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字[2022]LC第005号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济南创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


日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对济南创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字[2022]LC第00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济南创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号码):91370112MA3P754A4Y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周南路26号院内办公楼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娟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济南创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西周南路26号院内办公楼一层102室。你单位于2019年2月份成立,2020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营。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汽车喷漆服务。2022年3月17日下午14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调漆房顶部四周均未密闭,无法有效收集调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听告字[2022]LC第004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2022年4月6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七里河路13号南楼301室)办理缴费手续。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以逾期期间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6日

 
关键词: 决定书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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