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第1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2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指由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的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管理规范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拟定年度标准制修订初步计划、确定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及工作经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报标准化主管部门立项、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报批、协调发布、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归口业务处室、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以合法合规、体系协调、质量优先、分工协作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和各方主要职责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二)确定项目经费和承担单位,形成项目计划;
(三)下达项目计划任务;
(四)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五)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形成标准草案;
(六)向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标准立项;
(七)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八)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技术审查;
(九)公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十)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十一)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
(十二)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十三)标准归档;
(十四)标准的宣传、培训。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作为标准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基础性、综合性、协调性工作以及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标准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标准体系的建立与维护工作;
(三)负责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事宜;
(四)会同归口业务处室制定项目年度计划,下达项目计划任务,负责项目调整及重大事项协调;
(五)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负责征集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
(六)负责审查标准项目合法合规性、体系协调性和规范完整性;
(七)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八)办理标准报批、备案事宜;
(九)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十)统一组织标准培训。
第八条 各归口业务处室作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项目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编制单位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二)负责审查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标准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三)会同宣传教育处、宣传教育中心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
科技与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九条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作为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标准研究性、协助性、服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地方标准体系的建立;
(二)承担标准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文本的技术审查工作;
(三)开展标准实施评估方法研究和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四)组织建立和维护标准专家库;
(五)负责标准的咨询、解释工作;
(六)协助审查标准项目立项建议和编制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七)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检查和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
(八)协助开展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工作;
(九)负责标准制修订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申请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要求,组建编制组,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编制开题论证报告;
(三)根据制修订标准工作的需要,按时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研讨、实验、验证等工作,为标准制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四)按计划要求编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和调查、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草案提出的意见;
(六)负责标准开题论证会、标准审查会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
(七)配合标准的宣传解读、培训、咨询、解释工作,以及相关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
(八)负责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保证其有效合规使用。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下列项目可列入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具备制修订标准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工作周期内完成制修订工作;
(五)标准实施评估中提出的项目。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应与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需要相适应。需要制订标准的事项,但基础条件较为薄弱的,应先进行科学研究、调查等工作,待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再制订标准。
第十二条 法规与标准处于每年6月份,以适当方式收集各有关方面关于设立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提出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填写《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审查表》(见附1)。
各归口业务处室结合工作实际,对征集到的项目建议进行筛选,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法规与标准处审核汇总后,确定全厅项目计划的初步方案。
第十三条 法规与标准处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自愿为原则进行申报(见附2),最终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至少联合1家协作单位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协作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家。
第十五条 法规与标准处根据申报材料,编制年度环境保护标准预算方案,报厅科技财务处审查。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方案下达后,法规与标准处根据预算额度对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形成全厅项目计划年度方案并分批次下达项目计划。科技财务处拨付相应的标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项目计划年度方案进行,一般不进行调整。在下列情况下,经批准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经济、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原项目计划不能适应这些变化的,可对项目计划和内容进行调整;
(二)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出现不宜制订和实施标准的情况,经批准后,可将计划项目撤销。
第四章 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应召集各协作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由项目负责人担任编制组组长。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标准开题论证报告(见附3)和标准草案,报送标委会。
第十九条 标委会主持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代表审查开题论证报告(见附4)。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见附5),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法规与标准处负责按要求将项目计划年度方案和标准草案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标准立项。
第五章 编制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编制组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以及《陕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等规定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制订的标准将取代现行标准的,应在标准中明确表述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
第二十二条 固定污染源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分别按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1)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2)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其他有相应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标准,应按照技术导则的规定开展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通用性。标准涉及的技术原则上应是通用技术,涉及的产品应已商品化并有2家以上的供应商。
不得利用标准为企业做宣传或推销。标准中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标准开题论证会后6至10个月内,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报送归口业务处室并抄送标委会。
第二十五条 归口业务处室主持或委托标委会主持召开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见附4)。会议邀请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标准征求意见材料进行审查,有关管理、生产、使用等方面的代表出席会议。技术审查结果由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意见确定,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见附5),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归口业务处室对通过技术审查并按照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标准,办理征求意见事宜,面向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被征求意见单位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未回函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六章 标准的行政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征求意见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汇总处理各类反馈意见(见附7),编制完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报审说明,报送标委会。报审说明应简要叙述标准制修订背景、工作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技术审查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排放标准还应包括标准实施成本和效益分析、达标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应在收到材料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见附6)报归口业务处室,同时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审查中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将审查意见报归口业务处室审核后,方可将意见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报批材料,并在20 个工作日内再次报送。归口业务处室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办理行政审查事宜。
第二十八条 按标准类别和效力差异,标准采用两种程序进行行政审查。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由归口业务处室负责提请厅务会议审查并汇报。其他标准由厅专题会议审查,会议由法规标准处组织。
第二十九条 标准经厅内审查通过后,由法规与标准处起草书面文件将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在发布公告前,由法规与标准处起草发布申请,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审批,经批复后,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标委会负责整理标准制修订各个环节文件材料并归档。
第三十条 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法规与标准处负责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备案材料。
第七章 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宣传教育处是标准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处室,标准归口业务处室应会同宣传教育处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开展标准的日常宣传,加强社会各界对标准的理解,促进标准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规与标准处统一组织标准培训,以标准相关管理办法、新发布实施的标准以及标准体系等为主要培训内容,对环保系统和相关行业、企业进行培训。
标委会负责对标准项目编制人员就标准编制相关要求进行培训,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效率与水平。曾负责制订并已完成(以正式发布为准)3个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的人员可不参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17〕29)同时废止。
附件:1. 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审查表(略)
2. 陕西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略)
3. 标准开题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略)
4. 标准开题论证会/技术审查会审查内容(略)
5. 标准开题论证/技术审查会论证(或审查)意见(格式)(略)
6. 标准管理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的审查内容(略)
7.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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