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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项配套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7 10:01:08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2022年03月17日关于湖北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项配套制度的最新消息:【讯】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近日,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


【讯】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近日,湖北省出台了《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调查办法》)《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案例评选办法》)三项配套制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启动、信息公开、典型案例评选等工作,全面深化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

近年来,湖北省积极推进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初步建立了“1+6+1”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体系〔“1”即湖北省改革实施方案,“6”是指《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6项配套制度,后一个“1”是指《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操作指南》〕。

目前,改革已进入常态化阶段,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工作开展,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三项配套制度,为湖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提供了坚实支撑。

《调查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0日内完成调查

《调查办法》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30万元以下案件可通过简易程序进行评估认定,统一了适用标准,提高了基层办案的可操作性。

《调查办法》还明确了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具体承办辖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有利于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挥距案发地近,易于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等优势,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

此外,为保证案件调查工作全面、规范和及时开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案件办理周期长,个别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调查办法》结合湖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实践,规定调查部门或机构应在决定启动调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情况特别复杂还需要延长的,报请赔偿权利人批准。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信息公开办法》:规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

《信息公开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过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损害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阶段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当主动公开、可以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公开的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条件、答复期限等。

为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信息公开办法》提出,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监督。公众认为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更改或补充。公众发现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案例评选办法》:率先探索建立案例评选制度

《案例评选办法》是在国家尚未制定出台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制度规定,外省案例评选制度也尚处空白的背景下,湖北省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一项制度探索。

《案例评选办法》规定,典型案例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标准并组织实施。

《案例评选办法》还明确了评选委员会的组成,典型案例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规定案例评选工作按照初评申报、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社会公示等程序开展。同时,为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水平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办法规定,专家评选的分值占比70%,公众投票分值占比30%,最终根据总分排名,评选出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案例评选办法》旨在通过评选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其示范效应,提高各地案件办理质量,使一些亮点成为湖北经验,不断营造更加浓厚的改革氛围,促进改革进一步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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