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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 这些水处理新政标准将要施行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2-01-04 1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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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 这些水处理新政标准将要施行【讯】2021,聚焦低碳发展,污水资源化利用持续深化,央企纷纷“跨界”,地方环保、水务集团也纷至沓来。作为政

【讯】2021,聚焦低碳发展,污水资源化利用持续深化,央企纷纷“跨界”,地方环保、水务集团也纷至沓来。

作为政策导向型行业,一大波水处理新政在经历了过渡期后,也将于新年正式开始施行。

水处理相关政策

1.财政部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随着PPP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以及PPP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2017年出台的《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适应PPP规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储备清单中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公开项目概况、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发起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同时废止。

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的要点包括:

一是扩展信息录入主体范围。将原来的由财政部门单方录入,优化为由财政部门、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等多方分工录入,同时压实财政部门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二是增加信息公开内容。顺应绩效管理、履约管理和公众监督要求,增加项目信息特别是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增加专家、金融机构等项目参与方信息。

三是规范信息公开方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并明确程序要求,提升可操作性。

四是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为避免《办法》频繁修订,明确PPP中心可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监管要求、市场需求等变化情况,提出对主动公开信息条目、责任主体、录入及公开时点等动态调整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2.《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共七章,重点包括规划与计划、节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明确节约用水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为落实节水成效构建制度保障,规定山东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用水定额。明年起,山东县级以上政府将建立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体系,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非常规水利用率。

据山东省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03年,山东就出台了《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对倡导节约用水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探索积累许多经验,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节水措施纳入法规中。

3.《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山东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

在管理体制上,《管理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负责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科学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明确运行维护主体、范围和标准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管理户内设施,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根据《管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包括出户设施运维,污水管网运维,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识牌、绿化、围栏等其他设施运维。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中,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向河涌倾倒工业垃圾或通过暗管向河涌排放水污染物,这些行为在2022年1月生效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将被全面禁止。近日,《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佛山第4部环保地方性法规。《条例》适用于佛山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污染防治,对各个主管部门职责、公众参与机制、污染河涌的行为等广受关注的重点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佛山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条例》的实施,无疑将开创佛山河涌依法防治新局面,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5.《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川渝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将有助于协同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条例》要求沿线各市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优化供水布局,从水质改善、原住民污水处置、水质检测、应急保障、应急防护设施建设等角度加强风险防控,保护饮用水安全。

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方面,针对嘉陵江流域沿线城市和乡镇遍布的现状,《条例》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增设了防疫废水的特殊规定。“特别是在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产生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芮永峰说。

在畜禽养殖方面,《条例》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的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农业面源方面,衔接了上位法的一般性规定;在水产养殖污染方面,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网箱、网栏养殖以及水产养殖投入品作了禁止性规定。

6.《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营维护单位……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正是《条例》的一大特点。针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质量、运营维护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条例》对各方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细化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维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具体职责。

一些具体性的要求引人注意。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规划环节,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2个设计阶段,《条例》要求设置海绵城市专篇,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质量负责。又如建设环节,对技术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区分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别提出了海绵城市设施类型选用方法、径流控制路径等。

同时,《条例》还强化了海绵城市设施保护,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等。“《条例》确定了各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条和罚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执法部门查处海绵城市违法行为有法可依、执法有据。

遂宁此次发布的《条例》,专门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了定义,列举了设施的具体种类。

7.《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地,深化云南省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5日施行。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44条。

《实施细则》明确,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主动填报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要求,健全排污许可制度,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相互促进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并负责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州(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细则》要求,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健全排污管理责任制,编制排污管理责任清单,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构建环境风险分级管控与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主动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8.《广州市排水条例》

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颁布《广州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条例》。

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例》在排水管理方面作出规定,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等类型的污水不得影响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工地内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工业生产产生的空调冷凝水、游泳池换水或者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温泉池排水可以达标排放至雨水管网或者自然水体。《条例》提出,对于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当输送至符合要求的污泥独立焚烧处置设施、资源热力电厂、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单位进行处置或者采用其他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方式。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处理后泥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就地园林绿化等消纳、利用。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水处理相关标准

9.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支撑相关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水质 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 生物学检测法》(HJ 1190-2021)、《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水质 铟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93-2021)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水质 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189-2021)为首次发布,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本标准适用分析对象多,分离效果好,可支撑《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水环境质量标准实施,为农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精细化管理提供监测技术支撑。

《水质 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 生物学检测法》(HJ 1190-2021)为首次发布,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废水灭菌效果的评价。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可支撑微生物实验室废水灭菌效果的生物学检测,有利于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保护生态环境。《水质 叠氮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HJ 1191-2021)为首次发布,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叠氮化物的测定。叠氮化物毒性强,危险性大。本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相关工业排放叠氮化物的水污染物精细化管控,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水质 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92-2021)为首次发布,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9种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的测定,可支撑《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是典型的内分泌干扰物,具有毒性、持久性及生物累积性,我国已在相关产品的生产中禁用并在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设置了限制指标。本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加强水污染物排放管控,为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A污染治理提供监测方法支撑。《水质 铟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193-2021)为首次发布,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中铟的测定。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铟的使用日益广泛,需关注含铟污染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本标准选择性强、灵敏度高,所用仪器设备价格和分析成本相对较低。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可为水环境及相关行业水污染物中铟的测定提供技术支撑。上述五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服务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0.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2021年9月9日,浙江印发《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设计规模5吨/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多但水量小等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按规模“分标”管理。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代替DB33/ 973—201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未被替代的内容为“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a) 调整范围(见 1);

b) 修订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的标准分级(见 4,2015 年版的 4.1);

c) 划分污染物项目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新增总氮,调整氨氮和总磷控制要求(见 4.3、4.4,2015 年版的 4.1);

d) 更新监测方法(见 5.5)。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制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1.江西省农村污水处理四大技术指南

2021年9月,江西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技术指南(试行)》四大技术指南发布。四项指南都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试行)》(DB36/T 1446-2021)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总体要求、治理模式、推荐工艺及污泥处理处置,属于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文件,针对每一种工艺的技术规定不在本文件范围内。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场、林场、工矿区等聚居点生活污水治理可参照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DB36/T 1447-2021)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的总体要求,包括户内设施、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管理,属于具有纲领性与原则性的文件,针对每一种处理工艺的运维规定不再本文件范围内。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DB36/T 1445-2021)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农村新居排水方式、收集模式、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本文件适用于农村居所新建、扩建和改建时的室内外排水工程设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技术指南(试行)》(DB36/T 1444-201)规定了处理规模小于500m3/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竣工的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本文件所指的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对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