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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11月25日前提交材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18 10:04:30   浏览次数:45
核心提示:关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11月25日前提交材料的最新消息:11月16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穗环


11月16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穗环〔2021〕102号

住所在广州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环评工程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490号)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从业行为,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现请住所在广州的环评单位和有关环评工程师开展诚信档案自查自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一)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

1.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 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

3. 实际无环评工程师的;

4. 分支机构违规建立诚信档案的;

5. 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挂靠”环评工程师和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

1.存在“挂靠”行为的;

2. 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社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 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联系方式不真实的。

二、工作要求

(一)开展全面自查。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要求和自查重点,对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21年11月25日(星期四)前将自查报告、守信承诺书(附件1)、自查情况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纸质件及扫描件,纸质件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410;扫描件发至邮箱gzhjbh123@163.com,邮件标题统一为“住所所在区名称(如越秀区)+环评单位名称+自查材料”)报我局。

其中,环评单位应提交自查报告,组织填写附件1和附件2,并附具与环评工程师签订的劳务合同、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环评工程师应提交自查报告,并填写附件2,并附具身份证、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应加盖环评单位公章、环评工程师签字。

(二)征集问题线索。企业和群众如发现“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挂靠”环评工程师或“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请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寄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6日

(联系人:钟志选、沈雯,联系电话:83203172)

 

 
关键词: 环评 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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