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发布!
《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发布!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财政局印发《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全文如下: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财政局印发《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奖励依据)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称“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人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嘉兴市行政区划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施单位)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由实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的跨行政区域的举报,最终被两地以上分别查处的,由受污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有两个及以上受污染地区的,由受污染较重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奖励。
第四条(奖励范围)举报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或公检法开展刑事侦查公诉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
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
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
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第五条(奖励条件)鼓励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二)举报内容包含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犯罪事实。
第六条(奖励金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 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按照前三款给予举报人奖励后,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奖励金额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公开悬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事发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奖金分配)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登记申请奖励的举报人;最先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在同一举报奖励资金内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第九条(审批流程)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按以下时限处理奖励事宜:
(一)以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结案的,承办人员自收到处罚决定送达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建议,并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嘉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奖励通知应告知奖励金额、领取地点和领取时限。
(二)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后,以行政部门拘留结案的,承办人员自收到公安部门抄送的处罚决定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时限,完成相关的建议、审批、送达工作。
(三)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承办人员自收到批准逮捕书或有罪刑事判决书,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时限,完成相关的建议、审批、送达工作。
(四)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条(奖励领取)举报人应在接到书面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等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的个人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经核实确认后直接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举报人未提供个人联系方式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即罚款收缴地,或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批准逮捕书、一审有罪刑事判决书的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经办纪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奖励专岗,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奖励情况等信息。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采取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
举报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置,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举报责任)举报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举报活动,不得无事实无依据虚假、恶意举报或经人授意举报套取奖金,造成干扰公务和行政资源浪费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办法附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依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其近亲属)、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不纳入奖金奖励范围,视情况可给予精神奖励。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文件废止)本细则施行后,《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嘉环发〔2019〕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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