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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施行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9-12 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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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施行《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柳州市柳江有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守护神”。

柳江被誉为柳州市的“母亲河”,集饮用、农灌、航运、渔业、发电、纳污、排洪、淘沙、生态等多功能于一体,直接关系流域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特别是柳江及其部分支流作为沿江数百万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其水质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但近年来,随着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工业企业排污、生活污水排放、渔业和禽畜养殖等污染物排放对柳江造成的污染日益严重,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加强柳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刻不容缓。

要以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划清保护“边界”、以更强的措施和手段划定保护“红线”、以更严的法治和惩戒筑牢保护“防线”……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柳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正式施行后,将进一步筑牢“法治屏障”,守护“柳州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全国第一”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进一步诠释“工业城市中山水最美”的美誉,让柳州“山清水秀地干净”金字招牌更加闪亮。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明确相关单位职责

将“河长制”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提至法律层面。《条例》为柳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规定柳江流域的江河湖库实行河长制,设立市、县(区)、乡镇、村级河长,各级河长分级分段分片组织领导本级的水资源保护、河道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编制河道岸线利用规划。由于历史原因,柳江流域多数河道管理范围尚未划定,造成各部门职责不清,这是过去柳江沿岸违法建房、建筑垃圾乱倒滥放等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确保河道范围依法、科学划定,《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总要求,即“要统筹好与生态保护红线、防洪规划治导线、城市蓝线、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等各类保护地边界的衔接”。

同时,对河道岸线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实行功能分区分类管理,明确了要“科学划分河道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的总体要求,对河道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别是城市沿河景观建设以及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水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条例》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主页实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明确了柳江流域水域的漂浮物和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由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打捞;各水利枢纽坝址前的漂浮物和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由水利枢纽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理;港口、码头作业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和水葫芦等水生植物,由港口、码头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打捞。

强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明确,柳江流域干流河道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者两岸平地五百米以内的森林资源,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林地经营者协商后,纳入公益林管理;对柳江流域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内现有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进行林分改造,以增强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的功能。明确在柳江流域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加强流域资源保护,禁止从事经营性活动

加强渔业资源保护,规定相应的罚责。为保护柳江流域水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柳江流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投放鱼种,保持鱼类种群稳定”,“禁止在柳江流域开放性水域放流、放生食人鱼、鳄鱼、小龙虾、福寿螺、牛蛙等外来水生物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

增设畜禽养殖监管措施,增设水产养殖禁养区。《条例》规定了畜禽养殖的报告制度,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依法对染疫畜禽尸体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

水产养殖在密度过高和不合理投放养殖饲料时,会给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已规定的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的区域外,禁止在融江大埔电站至柳江红花电站之间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养殖。

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经营性河道采砂。本《条例》实施后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有效限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从事采砂活动。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动进行河道采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采砂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非法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