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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施行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9-03 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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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施行经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经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和低碳港区示范区,对港口调整运输方式、生产方式和加强污染防治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安全监管,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低碳港区示范区。鼓励采用清洁环保运输方式,支持港口经营人联合航运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物流企业优化港口集疏运作业,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水运等方式转移。

《条例》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优化用能结构,推动电能、风能、氢能等清洁能源应用,完善生产作业流程,提高大宗散货作业清洁化水平。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码头按照规定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

《条例》同时规定,要将港口污染防治融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完善港口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港口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推动和监督船舶污染物、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依法合规处理。港航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港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轻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