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迎二审 这些细节受关注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迎二审 这些细节受关注7月27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中,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农村生
7月27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中,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细节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或是分类管理的关键
在实际生活中,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垃圾产生量较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产生量较少。
针对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差别较大的实际,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应当增加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数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在于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分组审议时,上述规定引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一修改契合实际,有助于提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便利性。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除增加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或数量外,还应根据有害垃圾危害大、产量小等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进一步完善管理责任人制度
不同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该由谁来管?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管理责任人制度,作了细化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农村垃圾分类难依然不容忽视
“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做好了,农村也不能掉队。”分组审议时,一位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坦言,近年来通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面貌已经产生巨大变化。但农村垃圾分类管理难度依然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处罚难和收费难。
这位代表表示,农村地区以老年人居多,但有些老人往往不按规定扔垃圾,如何落实处罚条款是个问题。
他关注到,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对此,他认为,村民进行垃圾分类的意识和观念仍然有待提升,由村民委员会来筹措、农户自行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能面临一定难度。
增加违反规定法律责任可操作性
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
在二次审议稿中,有一条新增规定表述为:“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节,增强可操作性。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将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的表述调整为“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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