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日常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
《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日常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日常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对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运营监管,规范
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日常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对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的运营监管,规范监管内容,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水平,保障公众利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监管范围
焚烧厂运行监管的范围为所有焚烧线的设备和设施,包括进料系统、垃圾焚烧系统、燃烧空气与辅助燃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控制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渗滤液及灰渣输送处理系统。
二、监管责任及形式
焚烧厂的运营公司为主体责任人,做好内部运营工作。属地城管执法(环卫)部门为行业监管责任人,负责监管焚烧厂的日常运营管理。焚烧厂的运营要符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环保相关规定。属地城管执法(环卫)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选派驻厂监管人员,重点做好入厂垃圾计量核实、污染物排放等数据的监管,有条件的可引入第三方监管或邀请专家学者、居民代表以及社会环保人士等公众监督人员,定期对焚烧厂的运营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监管内容
(一)重点监管内容
垃圾进厂计量;垃圾焚烧炉燃烧工况;垃圾焚烧炉的启炉和停炉;炉渣的取样和热灼减率检测;烟气净化系统运行工况;烟气净化中和剂、吸收剂和吸附剂消耗量;焚烧工况参数、烟气及其他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各重要监测与计量仪器的校验、标定及有效性检查;渗滤液处理;厂区臭味控制;飞灰处理;焚烧厂运行数据储存;全厂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一般监管内容
厂区总体环境;卸料大厅环境焚烧生产线停产检修;锅炉受热面清灰;锅炉受热面管壁腐蚀程度检查;汽轮发电机维护检修;焚烧厂发电上网电量。
四、驻场监管岗位职责及人员配备
城管执法(环卫)部门至少要配置三名专业人员进行驻场监管。
(一)综合监管岗位:职责包括对垃圾计量、臭味控制、安全生产、废水废渣处置与厂内环境等的监管,原则上需配置环境工程、热能工程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焚烧工况及重要参数保障监管岗位:职责包括对垃圾焚烧系统调节、炉温保障等的监管,原则上需配置热能工程(工业炉、锅炉)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烟气净化系统、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工况监管岗位:职责包括对烟气净化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工况等的监管,原则上需配置环境工程(大气污染控制、通风除尘)、热能工程等方面专业人员。
五、监管工作程序
驻厂监管人员负责对焚烧厂运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并按要求进行考核记录;发现问题与焚烧厂运营方沟通确认后按照规定记录问题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如运营方对整改建议有异议,由监管人员上报属地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方案。属地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营方整改落实并进行复查,每月定期考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月度监管报告;及时完成年度运行监管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监管报告。各岗位监管人员进入焚烧厂现场应遵守现场各项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监管方法及措施
(一)制度监管:监管焚烧厂各项制度是否健全、特种岗位培训取证情况、特种设备定期校验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文件监管:焚烧厂日常记录及文件的审查监管(如运营日报、周报、月报的审查;设备检查、调整、保养与维修记录的审查;环保达标及环境质量监测的监管)。
(三)驻厂巡查监管:现场巡查厂区环境、设施设备运行、工艺流程中的人员作业、生产管理、应急保障等,对现场可能存在的不安全作业环境、作业行为及不规范的生产管理等问题进行排查,纠正违规行为,做好相关记录,进行量化考核记录。
(四)环境风险监管:实时掌握炉渣飞灰、烟气、污水、臭味、噪音等排放情况,一旦排放接近限值,提醒运营方进行排查和整改。
(五)安全监管:督促焚烧厂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对特种设备的检修及特种人员的取证情况、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对入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活动进行建档存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邀请组织厂区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同时进行风险隐患预警、紧急事故通报并处置。
(六)应急预案管理:监督运营方制定应急预案库,包括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公用系统、火灾与交通、公共卫生等部分,并督促运行方定期根据预案进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应急事件的能力。针对发生过的事故进行事故登记和事故分析,同时对特种设备的检修等情况建立档案,规范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七)组织协调:定期召开监管会议,督促运营方信息公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周边关系,发生投诉或媒体曝光等情况时,及时展开各项调查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情况报送属地主管部门。
七、监管总结与考核
(一)每日动态监管
驻场监管人员根据采集的生产数据,及现场巡查、核查结果形成每日动态考核情况,对运营单位实行每日动态考评。
(二)月度考核评价
由监管责任人每月汇总专业监管和第三方监督等监管方的综合结果,对焚烧厂进行月度考核评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价结果作为对焚烧厂考核得分的依据,纳入运营企业的综合评价。
(三)年度考核评价
由监管责任人结合每月的考核评价,分析年度运营情况后综合考量对焚烧厂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报属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价结果作为焚烧厂年度运行情况及行业主管部门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衡量指标,与属地政府拨付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及年度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得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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