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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野鸡坨镇、大崔庄镇村民露天焚烧,已有3人被罚!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11-13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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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野鸡坨镇、大崔庄镇村民露天焚烧,已有3人被罚!露天焚烧,易造成雾霾天气,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与其他生物的健康形成威胁。同时,露天焚烧极易引燃周边可燃物,存在消防隐患,威

露天焚烧,易造成雾霾天气,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与其他生物的健康形成威胁。同时,露天焚烧极易引燃周边可燃物,存在消防隐患,威胁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

近日我市执法人员在巡查中查处3起露天焚烧行为。

案件

一、野鸡坨镇

2020年10月29日15时许,周某某在野鸡坨村集贸市场西侧,露天焚烧两堆落叶,焚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烟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罚款叁佰元整。

二、大崔庄镇(2起)

2020年11月9日10时许,大崔庄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村民李某某在自己果园内焚烧地光膜。李某某的行为既影响了市容市貌,又污染了周边大气环境。现对李某某予以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9日10时30分许,在迁安市大崔庄镇某村西野地里,芦某(甘肃籍)露天焚烧树枝落叶取暖,现场浓烟滚滚,气味呛鼻。被大崔庄镇派出所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是违法行为。我市一再强调,禁止露天焚烧,但还是有个别的村民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自己的方便以身犯险。小编希望大家熟知政策,倡导环保,切实做到“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保护我们的绿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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